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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西安问答"上线 市物价局长答疑停车收费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杜鹃 2017-09-25 17:25:55
[摘要]明日,西安市物价局局长惠应吉将携城六区物价局局长等做客“华商全媒体·西安问答”平台,就机动车停车收费这一主题,现场解答读者和网友们提出的问题。

二十一、物业停车收费有哪些免费政策?

答:《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服务收费,按照《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陕西省定价目录》等有关规定执行。

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市物发【2015】29号)规定,下列车辆临时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停车场(含道路停车)停放,不得收取费用:

(一)军队、武警部队车辆;

(二)执行公务的公检法车辆、消防车、救护车、运尸车、各种工程抢修车;

(三)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

二十二、物业停车场出入卡工本费收取标准?

答: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市物发【2015】29号)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出入卡管理的停车场所,可以依成本向车主收取出入卡工本费,但不得盈利。

二十三、物业停车场可以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向业主收费吗?

答: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市物发【2015】29号)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配建的经营性停车场停放自有车辆,不得按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收费。

二十四、物业停车场对新能源汽车停车优惠吗?

答: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市政办发【2017】21号)规定: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中心管辖的公共停车场(点)停放新能源汽车,2小时以内免费。《通知》取消了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停放新能源汽车相关的免费政策。

二十五、物业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后,价格管理方面的政策有哪些?

答:1.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场属专用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按照《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并持相关资料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对社会错时开放的停车位,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3.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对社会错时开放后,对外来车辆优惠政策应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停车时间在15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对残疾人停车的免费政策按照省政府184号令执行。

4. 物业管理区域内停车位对社会错时开放后,对业主停车收费,仍应当按照与业主签订的停车服务协议约定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执行经营性停车场收费标准。

5.对业主停车收费优惠政策,应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市物发【2015】29号)执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不得收取费用。

二十六、企事业单位、家属院等内部停车场,在价格管理方面的政策有哪些?

答:1.企事业单位、家属院等内部停车场属专用停车场,停车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其停车收费标准、短时优惠政策等由企事业单位或家委会自行确定。

2.企事业单位、家属院等内部停车场实行社会化物业管理,或委托停车服务企业管理,其停车收费优惠政策应按照西安市物价局《关于放开部分物业服务价格后规范物业服务企业价格行为的意见》(市物发【2015】29号)执行:进入物业管理区域内露天(含道路)停车场所,停放时间不超过30分钟的所有车辆,不得收取费用。

3.企事业单位、家属院等内部停车场对社会开放,按照《西安市停车场管理办法》规定,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等相关手续,并持相关资料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其停车收费优惠政策应按照《西安市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停车时间在15分钟以内的车辆免收停车服务费、对残疾人停车的免费政策按照省政府184号令执行。

二十七、小区共有停车位如何设置?

答:《物权法》第七十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第七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建设单位不得出售、附赠或者出租。业主共有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使用,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决定。

二十八、小区共有停车位可以收取租赁费吗?

答:《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占用业主共有道路、场地停放汽车的,由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收取场地占用费、收取标准和用途等事项。业主大会决定收取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的,场地占用费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由物业服务企业代为收取。第四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单独列账,独立核算。业主委员会应当对机动车辆场地占用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并向业主大会报告。

二十九、停放服务费归谁所有?

答:《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收取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机动车辆停放服务费属于物业服务企业所有。

三十、物业公司对车辆有保管责任吗?

答:《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服务合同。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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