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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老人地铁站内被打伤 地铁公司被判担责30%

西安新闻 三秦都市报 作者:谢斌李佳 2017-11-26 06:32:28
[摘要]因为使用单车的小事,一名年轻男子与六旬老人起了争执,从地铁站外厮打到站内。法庭要求地铁公司提供就李某在当晚9时后至9时07分期间入地铁站内的监控视频,地铁公司称其没有留存。

  因为使用单车的小事,一名年轻男子与六旬老人起了争执,从地铁站外厮打到站内。男子跳闸逃跑后,受伤老人将地铁公司起诉索赔。近日,西安未央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承担30%补充责任。

  今年8月4日晚9时,63岁的老人李某在西安地铁二号线航天城站外,与一名小伙因为使用公共自行车发生争执,厮打至地铁站内,因男子跳闸逃逸,受伤无人赔偿的李某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西安市地下铁道有限责任公司及西安市地下铁道运营分公司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800元。

  未央法院查明,李某与该小伙在争执过程中发生了肢体冲突,后厮打至地铁站内,至当晚9时08分,地铁公司工作人员出现在地铁站安检口对李某及男子进行劝导,在劝导过程中,男子冲出地铁站闸口,地铁站工作人员立刻追赶至闸口,但未追到该男子,随即地铁站工作人员报警。法庭审理中,李某称,地铁站内工作人员及其他安保人员就男子对其进行殴打并未劝阻,直至到了安检口才有人劝阻。法庭要求地铁公司提供就李某在当晚9时后至9时07分期间入地铁站内的监控视频,地铁公司称其没有留存。

  近日,未央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依法对其运营范围内的人身及财产负有安全保障义务。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该义务不仅包括预防义务,同时应包括在有突发案件发生后合理的排除义务。

  地铁公司提供当晚9时08分20秒之后的监控系李某与男子已发生撕扯冲突后出现在地铁站安检口的视频镜头,有一定的不完整性,李某与男子继发生肢体冲突后进入地铁站内,地铁公司工作人员是否尽到保障义务,应当进一步提供证据证明。故地铁公司未能及时有效地对李某及男子的不当行为进行劝阻制止,致男子逃离现场,对地铁公司主张已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事实,法院以举证不能之责未予采纳,判令地铁公司应向李某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据此,未央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记者 谢斌李佳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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