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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18-02-11 06:45:36
[摘要]近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近日,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了《陕西省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28日。

  《办法》规定,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非捐赠资产,可以举办营利性民办高等学校、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幼儿园及民办培训机构。不得设立实施义务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

  实施学历教育的营利性民办学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选用教材。营利性民办幼儿园应当依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科学开展保育和教育活动,允许在科学保教的前提下依法依规自主开展特色保育活动,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

  营利性民办学校按学期或者学年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30天后执行。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学生摊派费用,不得组织、参与或变相开展集资活动。

  《办法》要求,教育、人社部门应加大对营利性民办学校招生简章的监管力度,对于使用未经备案的招生简章、发布虚假招生简章的民办学校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建立“黑名单”制度,将违规办学的学校及其举办者和负责人纳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个人)名单,并面向社会公示。

  《办法》规定,营利性民办学校出现筹设期间违规招生,办学期间违规收费;抽逃办学资金、非法集资等七种行为者,将由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行政部门或者其他相关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编辑:强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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