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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9岁男童遭电击双臂截肢 维权18年终获赔123万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张乐怡 2018-04-01 07:12:35
[摘要]18年前,9岁的蓝田男童于垒在玩耍中被高压电击伤,双臂截肢,此后,他和家长就开始了漫长的诉讼维权(2005年1月19日华商报以《法律为何在此“碰壁”》为题报道过)。近日,该案尘埃落定,失去双臂的于垒最终获得123万元的赔偿。

1999年12月31日

男童遭电击双臂截肢

  2000年2月

  家属提起诉讼,要求西安供电局等3家单位赔偿280余万元

  2000年9月

  一审认为监护人承担主要责任,判赔1万余元,家属提出上诉

  2001年4月

  西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家属先后又向西安中院、省高院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2014年7月

  西安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

  2015年2月

  省检察院提出抗诉,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

  2017年7月

  蓝田县法院判赔123万元。电力公司、洩湖镇政府提出上诉

  近日

  西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判赔154万元

  供电公司承担70% 即107.8万元

  于垒自行负担20% 即30.8万元

  蓝田洩湖五金建材厂承担10% 即15.4万元

  18年前,9岁的蓝田男童于垒在玩耍中被高压电击伤,双臂截肢,此后,他和家长就开始了漫长的诉讼维权(2005年1月19日华商报以《法律为何在此“碰壁”》为题报道过)。近日,该案尘埃落定,失去双臂的于垒最终获得123万元的赔偿。

  9岁男童玩耍时爬电线杆被高压电击伤双臂截肢

  1999年12月31日,元旦放假在家的9岁男童于垒随父母去邻村的姨妈家帮忙盖房。大人们忙着干活时,于垒和几个孩子到村外的蓝田县洩湖镇五金建材厂玩耍。该厂停产多年,当时已向西安供电局申请停止供电,厂区无人管护。孩子们从开着的铁门跑进厂里。于垒爬上一高压电杆,坐在高压丝具下的横担上。就在他打算下来时,上伸的手抓住横担上方的高压瓷瓶,10千伏的高压电瞬间将他击落地上。被送医院后,他的双臂被从肩部截肢。经鉴定为二级伤残。

  2000年2月,于垒家属将西安供电局(后更名为国网陕西省电力公司西安供电公司)、蓝田县洩湖镇政府、蓝田洩湖五金建材厂起诉到蓝田县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伤残补助费、假肢费等280余万元。

  2000年9月,蓝田县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于垒被高压电击伤致残、高压电电杆所在厂区无人看管、电杆旁树木丛生、无人管理维护的事实,但认为“西安供电局和于垒的损害结果之间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认为于垒的父母没有履行监护职责,应承担主要责任,判决五金建材厂赔偿于垒医疗费、伤残补助费等34605.20元的30%即10381.56元,洩湖镇政府负连带赔偿责任。

  上诉、申请再审均被驳回检察机关提出抗诉

  一审宣判后,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张西安,认为一审将时年9岁的于垒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适用过错责任裁判本案及认定责任主体错误。于垒提出上诉。2001年4月,西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于垒先后又向西安中院、陕西省高院两次申请再审,均被驳回。

  两次申请再审失败后,张西安又为于垒起草申诉书,向各部门投诉、反映,动员多名律师参与于垒案件的讨论和援助。2013年5月,律师张西安、韩小菲受省法律援助中心和陕西法智律师事务所委派参与代理了西安市检察院对于垒申请抗诉的审查。

  2014年7月,西安市检察院审查了案件相关的事实和法律适用,认为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原审适用侵权归责原则错误。本案系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特殊侵权诉讼,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原审判决按过错责任原则,属适用法律错误;原审认定责任主体错误。西安供电局未采取合理的断电措施是导致于垒受伤致残的主要原因,原审判决西安供电局不承担责任错误;原审漏判于垒请求的护理费、假肢安装费的诉讼请求。西安市检察院提请省检察院抗诉。2015年2月,省检察院向省高院提出抗诉。

  抗诉后,省高院做出再审裁定,提审本案,以原审遗漏诉讼请求为由,撤销了原一、二审判决等法律文书,发回原审法院重审。

  发回重审后获赔120余万元二审维持原判

  2017年7月,蓝田县法院重审后认为,供电公司在用户申请停电后,未对其10千伏高压电线尽到管理义务,应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主要侵权责任;五金建材厂停产后疏于管理应担一定的责任,洩湖镇政府对其开办的企业停产后疏于管理,应承担附带连带责任;于垒在事件发生时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尽监护责任,承担次要责任;原审法院认为,于垒诉讼请求要求赔偿的伤残赔偿金142776元、后续治疗费和康复20万元、护理费58.4万元、残疾辅助器具费确定为59.2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2万元、交通费2000元,总计154万余元。请求项目及金额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由供电公司承担70%即107.8万元,于垒自行负担20%即30.8万元,蓝田洩湖五金建材厂承担10%即15.4万元,洩湖镇政府对蓝田洩湖五金建材厂应承担的损失负连带责任。

  电力公司、洩湖镇政府不服该判决提出上诉。近日,西安中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8年,懵懂少年成了成年人 他曾经产生过极端想法

  于垒的代理律师介绍,18年来,多名律师参与该案的援助工作。从2000年2月至今,于垒人身损害赔偿一案经蓝田县法院、西安中院、省高院八次审理、审查,经历了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审级;经历了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诉、信访,向西安市检察院、省检察院申请抗诉程序,穷尽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救济方法和手段,最终取得了纠错维权的良好结果。

  于垒在1999年发生人身损害时仅9岁,当时对后果没有太多清晰认识,随着年龄增长、生活不便、索赔屡次被拒等,对生活和未来产生迷茫,产生过极端的想法。援助律师在法律援助的同时,也为其进行心理辅导,鼓励于垒克服生活不便从事力所能及的工作。华商记者 宁军 实习生 张乐怡

编辑:王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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