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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侣争吵女子跳河自杀 男友施救未果被判赔16万

社会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8-04-10 08:35:14
[摘要]李燕跳河后,王军随即跳入河中欲对李燕施救,但李燕已沉入河底,没有发现其身影,他游回到河边的坡处呼救。

当晚细节

喝酒

“……去的时候我们点了白鲢鱼,要了一瓶一斤的丰谷二曲,我喝了三杯(共六两),她喝了两杯(共4两)……”

争执

“……她把我的手机抢过去并摔在地上摔烂了,我就用手抽了她两下……”

“……她就说我不想活了,我说你不想活了也不关我的事,然后她就直接往屋外走,我就跟在她后面,并打她,她就反过来用手掐我,抠我的脸……”

跳河

两人行至绵阳三江大坝处,李燕趁王军不备,翻越大坝护栏,跳入三江河中

施救

李燕跳河后,王军随即跳入河中欲对李燕施救,但李燕已沉入河底,没有发现其身影,他游回到河边的坡处呼救

四川绵阳的王军没想到,女友自己跳河身亡后,法院会判他承担20%的共计16万余元的民事赔偿责任。

2010年8月27日,王军的女友李燕跳河身亡,事前两人发生过抓扯、争执。李燕情绪失控,选择了跳河自杀。原本有义务劝阻的王军,在明知李燕饮酒、有心自杀的情况下,不但没有阻止,还说出“不想活了也不关我的事”这样的话,甚至和她进一步发生争执。因此,法院认定王军存在过错、构成侵权。2018年4月8日,记者从绵阳游仙区法院获悉,目前判决已生效,当事人已申请执行。

女子自杀

父母坚持向其男友索赔

2010年8月27日,李燕的母亲谢大妈收到噩耗:女儿李燕死于绵阳三江河中。后绵阳游仙公安分局初查结论为李燕系自杀,非他杀。

李燕是绵阳游仙人,有过一段6年的婚姻。2000年离婚后回到绵阳游仙的娘家镇上,开了一家美发店,带着年幼的女儿过日子。2010年2月,两人相识相恋并同居。

游仙区公安分局出具的《不予立案通知书》显示:2010年8月26日19时左右,李燕因怀疑王军用手机QQ上网聊天,双方发生争执、抓扯,李燕赌气离家出走,王军紧随其后劝其回家。8月27日凌晨1时左右,两人行至绵阳三江大坝处,李燕趁王军不备,翻越大坝护栏,跳入三江河中。

不过,对于女儿莫名其妙死于河中,谢大妈夫妇认为有疑点,比如,“李燕在死前遭到王军的殴打”,要求警方重新立案侦查。10月26日,经法医鉴定,认定李燕系生前入水窒息死亡。随后的几年间,游仙警方组织谢大妈夫妇以及王军就民事赔偿部分进行调解未达成一致。王军表示愿意给一些经济补偿,在支付8000元现金后,离开绵阳到新疆务工。

男友笔录

女友跳河 自己施救未果

2016年5月,游仙公安分局建议李燕的父母就民事赔偿部分向法院起诉。庭审中,谢大妈夫妇举出王军给警方作出的询问笔录显示:“……她把我的手机抢过去并摔在地上摔烂了,我就用手抽了她两下,她就说我不想活了,我说你不想活了也不关我的事,然后她就直接往屋外走,我就跟在她后面,并打她,她就反过来用手掐我,抠我的脸。在路上她一直说不想活了……说实话,李燕的死我也有一点责任,没有阻止事情的发生”。笔录还显示,事发前两人曾饮酒。

不过,王军也称,在李燕跳河后,他随即也跳入河中施救,但李燕已沉入河底,没有发现其身影,他只有游回到河边呼救。事发次日6时,两名行人发现了王军,随即报警。警方随后将李燕的尸体打捞上岸,并开展调查。

法律解析

男友为何承担赔偿责任?

1、过错何在?

谢大妈认为,从住的地方到出事地点至少几公里,王军完全可以阻止李燕自杀行为的发生。事后,王军也认为自身也有责任,故王军存在重大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游仙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王军是否对李燕的死亡负有民事责任并赔偿损失。两人因生活琐事起争执,后李燕在无法控制情绪之下跳河自杀,而作为有劝阻义务的王军在明知李燕饮酒,且表明有自杀心态的情况下,没有采取积极有效的行为阻止其自杀,还与其进一步发生争执。对于李燕最终自杀身亡的结果,王军存在一定的过错。考虑到王军在李燕跳河后有施救行为,可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

2、是否犯罪?

法院认为,李燕系自杀身亡,王军在刑事上未构成犯罪而无需承担责任,但并未免除其在民事上的赔偿责任;因王军对李燕的死亡存在过错,依照侵权责任法,王军构成侵权,判决王军承担20%的赔偿责任共计167838.6元。 据《成都商报》

编辑:王玮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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