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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岁男子偷手机卖600元 事发后被判刑6个月罚款4000元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思存 2018-05-15 18:09:15
[摘要]随着周至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希军法槌落下,这个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的盗窃案当庭宣判,22岁男子因盗窃手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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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虽小,但事关民生!”5月15日上午10时15分,随着周至县人民法院院长李希军法槌落下,这个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的盗窃案当庭宣判,22岁男子因盗窃手机被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

  一部价值2519元手机卖了600元

  昨日庭审现场,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王晓明出庭支持公诉,周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10日18时左右,在周至县二曲镇云塔商场二楼旱冰场,22岁的被告人侯某,将受害人孙某放在旱冰场前台充电的金色OPPO R9plus手机偷走,并于当晚9时许,以600元价格卖给吴某。

  2017年12月11日20时左右,受害人孙某找到被告人侯某,将其追赶至周至县二曲镇西关菜市场东门处,索要被盗手机时,被侯某用匕首划伤,致使受害人孙某左前臂及左上腹部皮裂伤。

  2017年12月15日16时许,被告人侯某到周至县城关派出所自首,因用匕首划伤孙某当日被处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根据周价认字[2017]68号价格认定书,被盗手机价格为2519元。

  2017年12月25日,侯某因涉嫌盗窃被周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5日,被周至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盗窃一部手机换来半年刑罚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数额较大物品,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盗窃罪。建议对其在六个月至九个月有期徒刑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侯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周至县人民法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侯天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于是当庭宣判,被告人侯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侯某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周至县人民法院供图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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