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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潼男子投资买车放进租赁公司 ​ 三年钱没挣着车也难要回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苗巧颖 2018-05-15 21:51:12
[摘要]三年过去了,当然投资在车上的钱没完全回本,被回购更是无 法兑现,更让王师傅着急的是,现在车都难要回。

    买辆新车放租赁公司,三年回本买车钱,最后租赁公司还回购车……55岁的王师傅看村里人都这么投资,也花钱这么干。如今,三年过去了,当然投资在车上的钱没完全回本,被回购更是无法兑现,更让王师傅着急的是,现在车都难要回。

    投资:

    买辆新车托管汽车租赁公司经营

    王师傅是临潼区斜口街办窑村人。2013年10月,王师傅得知村里不少人有新的赚钱门路,那就是投资买车,这车买来可不是自己开,而是委托租赁公司经营,每个月不仅给返钱,最后车还可以被租赁公司回购走。

    王师傅说,他当时就心动了,便去了陕西博盛汇通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盛公司)设在临潼斜口的门店,把 前后都了解清楚后,同年10月31日,他说在该公司工作人员的陪 同下,来到西安幸福南路的一家汽车店,总共花了10万余元,买 了辆别克凯越,“按照约定,车的保险费、上牌费、装修费全是我 出,还有安装的GPS定位系统,总共花了这么多钱。”王师傅告诉 华商报记者,车他都没看,就是陪着去交了钱,办了手续,提车也是博盛汇通租车公司的人去提的,然后和博盛公司签了一 份《汽车托管经营合同书》,按照《合同》,他每月能获得2322 元的汽车租金,“托管三年,这个钱总共支付36个月,算下来就是我买车的裸车钱,也就是他们所说的返车钱,而我们真正挣钱的是36个月以后,他们回购车的时候。”

    《合同》中明确,汽车托管期满时,博盛公司按托 管汽车裸车价格的95%回购此车……“但2016年10月底委托经营结束后,他们却再不提回购车的事情。”王师傅说,经过他多次沟通 ,最终,该公司于2017年6月,跟他签定了汽车买卖合同,并约定该汽车双方约定价中的78670元,博盛公司巡6期分期 支付给王师傅,并付有月息,待还款结束,王师傅需将该车的产权 过户给博盛公司。但王师傅说,这就是对方的一种拖延办法,因为至今都没有履行,不但如此,目前连该公司的负责人都找不到了。

    维权:

    到租赁公司讨说法 却难寻负责人

    15日一早,王师傅便来到位于西安市太白南路荣禾云图的博 盛汇通租车公司,却难见负责人。

    和王师傅一起来维权的、还有乡党董亚稀。董亚稀投资进去的车,和王师傅一样。她昨日也前来维权,先到博盛汇通租车公司 ,没找到任何一个负责人,又和从渭南的、汉中的、宝鸡的等很多投资者一起前往公安雁塔分局经侦大队报警,也没结果。

    华商报记者在董亚稀提供的《汽车托管经营合同书》上看到 ,她于2014年9月29日将车托管给这家公司的,同样是别克凯越, 裸车总价为77600元,托管同样是三年,但和王师傅不同的是,她 的车在托管结束后,该合同约定的回购车的价格为裸车价的85%。 董亚稀说,不管多少,现在三年的委托经营结束了,目前裸车钱回来了,但每辆车我们按要求买了两年的保险,还有装车钱等等,当 初一把投进去的的还差两万多元呢,王师傅当初的投资钱也没有完全回来,如今俩人都是找人要钱难,想要回车更难,因为压根见不到车。

    5月15日,华商报记者先后拨打了该公司的三位负责人电话,不是关机,就是无法接通,包括拨打了该单位的全国客服热线,当语音转到陕西时便传来关机的提示音。

    律师观点:

    如何鉴别该公司以合同作为幌子诱骗车主

    这个就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区分西安 博盛汽车租赁有限责任公司行为性质、关键在于博盛公司与车主签订合同时及履约中的主观目的。

     如果博盛公司与车主签订《汽车托管经营合同书》,是为了经营,且博盛公司资质合法,经营范围符合法律规定,仅是因为后期经营不当而导致公司无法正常运营,那么此时属于正常的经营风险,系民事行为。根据民法及合同法规定,双方共同自愿签订的合同系合法有效合同,应该各自履行各自的合同义务,博盛公司未按时给付租金的行为或不履行合同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车主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请求博盛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博盛公司拒绝履行,车主可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车辆。

     其次,如果博盛公司签订合同时,就已具备非法占有的目的,签订合同只是其从事违法犯罪行为的方式,只不过是以合同作为幌子,从而诱骗车主陷入错误认识,博盛公司这种行为则涉嫌合同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2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以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之规定,将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如何鉴别该公司以合同作为幌子从而诱骗车主,这个就需要公安机关的调查了。

    华商报记者 苗巧颖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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