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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人保护 省高院发布十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8-06-01 16:22:31
[摘要]省高院昨日发布近三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十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和司法救助等领域。

  经层层推荐、筛选和评审,省高院昨日发布近三年来我省法院审理的十件未成年人司法保护典型案例,涵盖刑事、民事和司法救助等领域。

  不顾孩子生活 离家再婚母亲被撤销监护人资格

  2007年,屈某因意外事故死亡,留下7岁、1岁的两个孩子屈某甲、屈某乙,作为两个未成年人法定监护人的母亲岳某离家后至今未归,现已再婚。两个孩子与祖父母共同生活至今,后祖父母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被申请人岳某对两个未成年人(诉讼时15岁、9岁)的监护权,同时指定他们二人为监护人。

  兴平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被申请人岳某在其丈夫去世后,未履行对其子女屈某甲、屈某乙的抚养、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职责。屈某甲、屈某乙长期与祖父母共同生活,为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判决撤销被申请人岳某对屈某甲、屈某乙的监护人资格,变更祖父母为监护人。

  3岁孩子时常哭泣 家长发现体罚后起诉幼儿园

  张某(诉讼时3岁)于2015年3月起在西安某幼儿园托管。其间,张某的母亲郭某发现孩子经常不明原因哭泣,后采取一定取证手段发现该幼儿园老师有辱骂、体罚原告张某的行为。郭某随即代理孩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幼儿园在报纸上刊登致歉声明,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63820元。

  碑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幼儿园的教师有辱骂、体罚原告张某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张某合法权利。综合行为影响范围和对原告身心造成的损害等因素,依据侵权责任法有关规定,判决被告幼儿园向原告张某赔礼道歉,并判决被告幼儿园支付原告张某精神损害抚慰金1万元。

  自卸车逆向超速撞倒幼童致截肢 判赔125万元

  2015年4月12日下午6时,王某驾驶一重型自卸车因逆向超速行驶,将无监护人带领横穿道路的谭某(案发时不满4岁)撞倒,致左臂粉碎性损伤,右手腕骨、锁骨、肋骨等多处部位骨折,面部、胸部挫伤,肺部严重挤压损伤,后经医院抢救治疗后左臂肩处截肢。根据事故责任认定,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原告谭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医疗费、后续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经济损失174万余元,对面部瘢痕修复的继续治疗费用保留另行追索权利。

  佛坪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事故责任认定书确认,被告王某逆向超速行驶是造成事故主要原因,根据本案情况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由于王某监护人疏于照顾致王某横穿马路,也应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依据交通安全法、侵权责任法等规定,判决被告王某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125万余元。

  10岁女生遭强奸 法院司法救助10万元

  2016年11月18日,乔某在某县一小学门口小卖铺买烟时,见到途经的4年级女学生张某,随即产生强奸念头。于是乔某以假装问路为由将张某诱骗至小学对面胡同南边崖背上的偏僻空地,采用言语恐吓、威胁的方式,将被害人强奸。后经司法鉴定,被害人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伤残等级十级。

  咸阳市中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采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致被害人重伤,已构成强奸罪。其明知性侵对象为在校小学生,仍然实施强奸行为,致其重伤,且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判处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鉴于被害人案发时年仅10岁,心理创伤严重,确需后续治疗,但被害人家庭困难无力承担,省高院通过司法救助程序,给予被害人司法救助10万元。

  不满被分手 高二学生钉锤伤人

  王某与张某系高二学生,2017年三四月份两人发展为恋爱关系。7月,张某提出分手,王某多次找张某意图和好未果。7月19日晚,王某再次约张某在学校食堂门口和谈,因张某坚持分手,王某用事先准备的钉锤在张某头部击打致其倒地,王某骑在张某身上继续击打,致其头部和上肢多处受伤。张某受伤后被送往洛南县医院、西京医院治疗。经司法鉴定为轻伤一级。后被告人、被害人双方的法定代理人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协议并履行,被害人张某及其家属对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的一贯表现、家庭情况和犯罪成因等进行了社会调查,了解到被告人犯罪前性格温和,积极上进,品行良好,无违法犯罪记录。本次犯罪因其家庭关爱不够,本人不能正确处理青春期问题,一时冲动引起,犯罪后能诚恳认罪、积极悔罪。洛南县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身为高中学生,不能正确处理青春期感情问题,仅因对方提出分手就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其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已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谅解。判处其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

  诱骗猥亵7岁男童 获刑两年半

  2017年7月13日,宝鸡市某村的王某雇佣贾某帮其摘花椒。贾某在王某家中暂住。期间,贾某以购买饮料、零食和玩手机游戏等方式诱骗王某7岁的孙子王某某晚上与其同住一室。贾某在十余天的时间内,采取用手触摸隐私部位等方式多次对王某某实施猥亵,给王某某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

  宝鸡市陈仓区法院以猥亵儿童罪判处被告人贾某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

  拐卖多名儿童 潜逃多年被抓获

  1995年11月至1998年11月期间,王某先后在渭南市某村、咸阳市某村、宝鸡市某村,利用在被害人家务工熟悉情况的便利,将刘某(案发时3岁)、池某(案发时7岁)、张某(案发时4岁)、杨某(案发时6岁)拐骗至外地,分别以五千至八千元不等的价格转卖给他人。其长期潜逃逃避抓捕,直至2017年4月12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本案受害儿童人数多、作案范围广、时间跨度大、侦破周期长,是一起典型的拐卖儿童犯罪案件,该案自1995年立案侦查至案件审结历时二十余年之久。

  彬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出卖为目的,采取拐骗手段,致使被害儿童脱离监护人监护,并予以出卖,已构成拐卖儿童罪,拐卖儿童三人以上,多次实施拐卖儿童犯罪,社会危害性大,应从重处罚,且其认罪态度不好,犯罪主观恶性大,应从严惩处。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14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5万元。

  在校生结伙抢劫同龄人 均被判刑

  2016年6月2日晚,15岁学生康某伙同14岁学生韩某在延安市宝塔区师范路一店铺旁采用言语恐吓、殴打等方式,抢走13岁的罗某现金16元和手机一部、13岁的常某现金12元和手机一部。同年6月5日,康某又伙同14岁学生李某在某中学旁,看到刚下公交车的14岁的白某后决定实施抢劫。康某先用胳膊将白某的脖子勾住,强行将白某拉至附近公园内,随后二被告人采用言语威胁、恐吓的手段,抢走白某现金120元、卡西欧手表一块。破案后,赃款、赃物均已退还被害人。

  延安市宝塔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康某分别伙同韩某、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殴打、言语恐吓等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均已构成抢劫罪,综合悔罪、退赃等情节,三被告人分别被判处1年8个月至1年有期徒刑,均宣告缓刑。

  强迫女孩卖淫 均系留守未成年人

  2017年4月10日,不满18岁的熊某、冀某在某宾馆房间内采取殴打、拍裸照威胁恐吓等手段逼迫16岁女孩郭某卖淫一次。同年4月19日,熊某强行将15岁的李某拉上出租车带至某宾馆房间内,采取殴打、恐吓等手段强迫李某卖淫,因李某装病离开未遂。熊某、冀某及两名受害人均系辍学的留守未成年人,家庭教育关爱缺失。

  商洛市商州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熊某、冀某均已构成强迫卖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3年,并处罚金。

  报复前妻等人 入室杀害两名未成年人

  成某与胡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后胡某与他人再婚。成某为此对胡某及其弟胡某乙怀恨在心,产生报复念头。2017年2月17日晚,成某趁胡某乙夫妇在外经营夜市摊点之机,驾驶摩托车携带折叠刀前往胡某乙家,骗开房门入室后,分别朝躺在卧室床上睡觉的胡某乙之子胡某丙(案发时13岁)、胡某丁(案发时5岁)颈部捅刺数刀,致二人失血性休克当场死亡。

  安康市中院一审判处被告人成某死刑,上诉后被省高院驳回。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成某已于今年5月25日被依法执行死刑。 华商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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