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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秦飓风抓老赖 省高院公布十起 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

要闻 西安晚报 作者:张松 2018-08-15 07:41:40
[摘要]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王某某主动腾出房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王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

  8月14日上午,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联合召开全省决胜“基本解决执行难”2018年第二次新闻发布会。

  省高院党组成员、执行局长韩玉军向新闻媒体通报了全省打击拒执罪和“三秦飓风”百日执行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自7月11日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法院共执结案件1.12万件,执结标的金额48.57亿元,专项行动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7月,我省案件实际执结率等7项执行质效指标排名进入全国前16位,首次执行案件结案平均用时、终本案件恢复执行平均用时,均排名全国第四位。各级法院不断强化执行强制力,严厉打击抗拒、规避执行行为,实施强制腾房清场40余次,查封房产120余套,扣押车辆360余辆,处置房产100余套,纳入失信黑名单1329例,限制出入境16人次,司法拘留811人,移送拒执罪处理26人,营造出了强大的执行攻势,促使一批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各级法院在执行中一案一策、精准执行,有效执结了一批骨头案件。

  随后,韩玉军向媒体公布了10起打击拒执罪典型案例。此次公布的10起案例,既有公诉案件也有自诉案件;既有自然人犯罪,也有单位犯罪;既有住着别墅,欠钱不还,还滋事闹访,也有无视法院查封,擅自转移财产等类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

  案例1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判决的袁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袁某某与韩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7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被告袁某某偿还韩某某借款本金1447500元及相应利息损失。判决生效后,袁某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莲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10月31日作出执行裁定书,实际查封了袁某某名下大切诺基越野车的车辆档案,但一直未能实际控制到位。其后,通过富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协助,在富县将该车扣押到位。经调查获悉,2016年11月21日,袁某某将该车以392000元卖给延安某二手车交易公司,所得款项未用于履行义务。袁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

  案例2

  渭南市合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王某林与王某某、张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合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王某某欠王某林本金240000元及利息115000元,王某某分5次结清欠款。调解书生效后,王某某在支付王某林4万元后,再未支付欠款。王某林于2011年10月25日向合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王某某履行了42000元后,逃避执行,下落不明。合阳县人民法院对王某某名下的别墅依法进行评估拍卖,拍卖成交价格为396360元。2015年5月11日,合阳县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王某某及家属发出公告,责令限期腾房。被执行人王某某指使家人多次滋事闹访,在互联网散布谣言,诋毁法院执行,致使拍卖房产无法交付买受人。王某某因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期间,王某某主动腾出房屋,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

  案例3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的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1年9月13日,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西安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向彭某某支付货款、保证金等共计人民币608215元。执行中查明,该公司营业执照被吊销,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于2011年7月22日以人民币300万元的价格将该公司的资产、车辆转让给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三人。张某某与李某甲约定,转让款中的人民币35万元由李某甲转至张某某个人银行卡中。李某甲于2011年12月18日、2012年2月6日向张某某个人银行卡转款人民币35万元,张某某携款长期居住在天津、大连等地,拒不执行法院判决。执行法院制作多份执行通知书、裁定书,均因无法查找到张某某,导致执行无果。2017年12月,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某某主动全部履行了判决义务,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以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单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案例4

  汉中市南郑县人民法院判决的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南郑县某村第四村民小组与王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南郑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13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王某某腾空租用房屋及其院场、清除房前屋后的杂物,并结清2015年上半年的房租。判决生效后,王某某未履行判决确定义务,南郑县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6年9月19日向王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2016年11月30日,执行法院张贴了腾迁公告,责令王某某履行法院判决,交还租用房屋及其院场。王某某仅交纳了拖欠房租,未履行腾空房屋及院场的义务,反而将占用的房屋出租他人收取租金。王某某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六个月。

  案例5

  汉中市城固县人民法院判决的胡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胡某与陈某借款纠纷一案,城固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份作出民事判决,判令胡某向陈某偿还借款本金1.92万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胡某未在判决确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陈某向城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过程中,胡某在城固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拿出随身携带的5600多元现金,向执行人员声称自己有能力偿还借款但不愿偿还。执行人员对其随身携带的现金收缴后,胡某情绪激动,采取撞击办公桌、过道门柱、警车及威胁执行人员的方式抗拒执行。2017年5月8日,城固县人民法院以胡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城固县公安局,胡某最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案例6

  安康市白河县人民法院判决的

  陈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李某与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白河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民事判决,判令陈某偿还李某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判决生效后,陈某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5年10月21日,李某向白河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11月23日,执行法院裁定扣押陈某所有的一辆起亚牌轿车。陈某将该车辆长期藏匿于安康市区,经法院多次催告,陈某以各种理由拒不交出车辆。2016年3月21日,陈某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白河县人民法院司法拘留15日。同年8月5日,白河县人民法院以陈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白河县公安局移送侦查。白河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一年。

  案例7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的

  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4年,王某雇用贺某等人运送石膏板,贺某在背运过程中,被滑落的石膏板砸伤。后贺某将王某诉至法院。宝塔区人民法院判决王某承担贺某各项损失715367.38元及承担鉴定费等费用。案件审理期间王某一直未到庭参加诉讼,判决生效后,王某亦不履行判决义务。2016年2月22日,贺某向宝塔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查明,被执行人王某系河北晋州人,居住地在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本人下落不明。在案件审理期间其将在延安市经营的建材门市部转让给他人,举家迁离延安。执行法院对王某的财产、具体住址进行了查询,均未有结果。2016年3月31日,执行法院将王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决定对其采取司法拘留措施,并通过执行联动机制,请求公安机关对王某进行布控。5月26日,执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将王某移交公安机关侦查。8月初,王某在银川被公安机关抓获。宝塔区人民法院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8

  渭南市大荔县人民法院判决的

  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刘某某与赵某某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赵某某支付刘某某84700元。判决生效后,赵某某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某某向大荔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发现赵某某在姚某某处有3万元债权,执行法院向姚某某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赵某某得知后采用多种手段威胁姚某某,姚某某将3万元给付赵某某。执行法院查明赵某某年收入约10万元,有履行能力,但其拒不履行判决义务,其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遂将本案移送大荔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大荔县公安局作出不立案通知书。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向大荔县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大荔县人民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赵某某刑事责任。

  案例9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决的

  梁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申请执行人崔某与被执行人梁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崔某于2014年10月21日向榆阳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要求被执行人梁某依照生效判决偿还崔某借款88万元及利息。执行法院查明,梁某在法院查封的土地上修建了三套房屋。执行法院要求梁某履行判决义务,梁某同意将所建房屋西边一套评估拍卖,偿还崔某债务。执行法院委托评估后,梁某却将该房屋转卖给案外人。执行法院再次要求梁某履行义务,梁某同意按评估价拍卖东边一套房屋偿还崔某借款,该房屋经过拍卖公司拍卖后,梁某又拒绝腾交。2016年4月21日,执行法院将梁某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经过公安机关侦查,检察机关起诉,榆阳区人民法院以梁某犯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10万元。梁某不服,提起上诉,其间,梁某与崔某于2017年4月6日达成协议,梁某履行了判决义务101万元,二审法院遂对梁某进行了从轻处罚,宣告缓刑。

  案例10

  安康市旬阳县人民法院判决的

  任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2年7月,任某之子任某甲入赘至张某家。不久后,任某甲因车祸死亡,其家属获得抚恤金、未出生孩子抚养费、死亡补偿金等各类赔偿款共计100万元。2013年3月30日,张某生下女儿任某乙后,向任某索要其及女儿二人应得的赔偿款,遭任某拒绝。2014年10月14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任某等给付张某、任某乙共计360983.33元死亡赔偿金。判决生效后,任某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张某遂向旬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5年4月14日,执行法院向任某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任某限期履行义务。任某拒绝履行亦不报告赔偿款所在。执行法院将任某司法拘留15日,期限届满任某亦未履行且失去联系,执行法院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2016年5月20日,任某在深圳市出租屋内被民警抓获。同年8月25日,旬阳县人民检察院以任某的行为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旬阳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审理中,任某亲属代为履行了判决确定的大部分义务,并担保剩余部分限期付清,任某取得了张某的谅解。2016年10月12日,旬阳县人民法院以任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记者 张松

编辑:钟梦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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