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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一男子开货车撞亡摩托车司机 报完警离开6小时后自首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祁铭 2018-08-29 07:29:46
[摘要]驾驶大货车与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司机身亡,货车司机六神无主,报警后离开事故现场,六小时后才向警方投案自首。近日,榆阳区法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驾驶大货车与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司机身亡,货车司机六神无主,报警后离开事故现场,六小时后才向警方投案自首。近日,榆阳区法院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2017年7月23日7时16分许,刘某驾驶重型半挂车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榆阳区麻黄梁工业集中区西环路与园区一路丁字路口时,与由南向北左转弯的米某驾驶的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致米某当场死亡,两车受损。刘某报警后离开现场,于当日13时许到交警队投案。

  榆林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三大队认定,刘某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米某无责任。肇事后,刘某与米某的家属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米某的死亡赔偿金、抢救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费用由米某家属起诉保险公司理赔,刘某在保险公司理赔后额外补偿米某家属人民币15万元。米某的亲属对刘某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刘某从轻处罚。

  法院认为,刘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发生肇事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刘某肇事后虽然报警但又逃离现场,近六小时后又主动投案,期间不能做出合理解释,故法院认定为肇事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刘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鉴于刘某就事故造成被害人米某亲属的经济损失,能积极主动地予以赔偿,得到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法院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为维护公共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法判决刘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三年。( 华商记者 祁铭 通讯员 王富强)

编辑:雷晓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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