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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明年1月1日实施 网络消费维权有了法律武器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 李婧 2018-09-25 21:01:00
[摘要] 8月31日,《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看,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在很多方面富有亮点,现结合有关投诉情况和部分案例,进行解读:

  法条:

  第三十八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平台内经营者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未尽到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八十三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未采取必要措施,或者对平台内经营者未尽到资质资格审核义务,或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解读:

  1.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制止义务。与《消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相比,一是将平台经营者“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形修改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利于减轻消费者的举证责任。二是对平台内经营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情形进行了细化,明确提出“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或者有其他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增强了法律的指引作用。

  2.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消法》没有规定的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自身应尽的义务,如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资质资格审核义务、对消费者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法律责任方面,作出了“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按照三次审议稿中的“连带责任”,消费者有权向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中的任何一方主张要求赔偿,责任人赔偿后,对于超出自己应承担的责任份额的部分可向其他责任人追偿。连带责任有利于消费者主张权利,依法获得赔偿。特别是在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方面,《食品安全法》、《广告法》都作出了相关经营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按照四次审议稿中的“相应的补充责任”,平台经营者承担的责任相对减轻,一般只有在平台内经营者财产不足给付时,平台经营者才承担补充责任,且既可能对所有的债务承担补充性清偿责任,也可能只在一定限额内承担补充责任。这一规定对消费者保护力度较弱。而且,平台经营者作为风险引入者、风险受益者、风险控制者,从平台内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交易中获利,负有对平台内经营者的审核和管理义务,平台内经营者不应视为与平台经营者无关的法律意义上的“第三人”,不应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的规定。对于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强化经营者的底线责任,以确保消费者安全权。最终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将有关平台责任明确为 “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室副主任杨合庆就《电子商务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包括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构成共同侵权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形。另外,除了上述的民事责任以外,电子商务法还规定,如果平台有相关的违法行为,还要依法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平台经营者未尽到上述义务的情况比较复杂,需要根据实际情形依法具体认定。这就需要有关司法机关、监管部门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依据法律规定,根据违法情形,作出具体判定。

  【亮点九】付款成功,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随意毁约

  问题:

  实践中,一些电商低价促销,在消费者付款成功后又随意取消订单的情况屡见不鲜。2017年,北京市消协开展调查共征集到电商“砍单”案例148件。其中,有超过一半的“砍单”案例发生在平台内商家,其次是电商平台自营和厂家官网。“砍单”的理由主要有商品缺货、操作失误、系统出错、产品质量、订单异常等。调查针对8个大型电商平台的网站页面、注册用户和购买下单过程进行体验,其中有6个网站利用格式条款规定,消费者成功下单并付款后,并不代表双方已建立合同关系,只有商家确认发货后,才算合同成立。有的网站甚至规定,在任何情况下,由于商品缺货对消费者带来任何损失不负任何责任。

  法条:

  第四十九条 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约定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格式条款等含有该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解读:

  针对消费者遇到的电商随意砍单问题,《电子商务法》明确规定,一是电子商务经营者发布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用户选择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合同成立。二是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电商不得以格式条款等方式,为自己的毁约行为制造借口。三是格式条款等含有消费者支付价款后合同不成立的,其内容无效。立法明确做出相关规定,有利于督促经营者诚实守信,切实履行合同义务,减少消费者的维权困扰。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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