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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法》明年1月1日实施 网络消费维权有了法律武器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 李婧 2018-09-25 21:01:00
[摘要] 8月31日,《电子商务法》经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并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消费者保护角度看,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在很多方面富有亮点,现结合有关投诉情况和部分案例,进行解读:

  【亮点七】平台经营者自营应显著标记,依法担责

  案例:

  2016年5月,范先生在某网购平台购买四款标称“自营”的品牌手表。收货后发现,商品说明书载明的手表材质与宣传不符。检测结果也证明了这一点。在诉讼维权过程中,该网络平台辩称“自营”不是平台经营者自营,是平台所属集团下属公司经营,平台经营者非适格被告,要求驳回消费者起诉。

  法条:

  第三十七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在其平台上开展自营业务的,应当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不得误导消费者。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对其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商品销售者或者服务提供者的民事责任。

  第八十一条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未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自营业务和平台内经营者开展的业务的;

  解读:

  一些网购平台在网页宣传上混淆自营业务与非自营业务,在消费者维权时又以平台经营者是非自营主体作为抗辩理由,拒绝承担责任。《电子商务法》针对这种情况做出明确规定,一是要求平台经营者开展自营业务的,要以显著方式区分标记,不得误导消费者,以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二是规定平台经营者对标记为自营的业务依法承担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民事责任,防止平台经营者从事自营业务营利,发生问题时却推诿塞责,逃避监管。三是明确违反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罚则,保障法律规定有效落地。

  【亮点八】平台经营者未尽自身应尽义务,应依法承担责任

  案例1:

  2017年7月中旬,高校毕业生李某通过一家互联网招聘平台找工作遭遇传销骗局遇害。李某应聘的“北京科蓝公司”是一家冒名招聘的“李鬼”公司。调查中发现,这类虚假岗位的招聘者目标大多是刚刚步入社会的大学毕业生,他们往往社会阅历浅,对招聘者缺乏警惕性,且不能识破骗局。据报道,直至事件发生前,此平台仍允许招聘单位在该平台发布第一个职位,只要资料合规,就可以先发,如果不触发用户举报,就不强制审核,这也给传销人员有了可乘之机。

  (立法推动1:中消协将此案作为网络消费典型案例之一提供全国人大立法参考,建议明确平台经营者自身应尽义务和责任。)

  案例2:

  2018年5月5日深夜,某航空公司空姐李女士乘坐某网约车平台顺风车后失联,后被发现为司机强奸杀害,因该平台存在对司机审核及人车一致问题管理不善、对顺风车夜间运营未尽相应注意义务、对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

  (立法推动2:2018年5月22日,中消协召开“促进网约车安全消费”座谈会,邀请消费者和经营者代表、专家、律师及社会各方面人士参加,敦促网约车平台经营者落实法定义务和责任,呼吁立法机关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平台经营者的相关规定,强化对消费者的保护,防止平台经营者逃避应尽义务和责任。在社会各界的共同推动下,《电子商务法》三次审议稿规定,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案例3:

  2018年8月24日,浙江温州年仅20岁的赵女士在乘坐同一网约车平台顺风车后被司机钟某强奸杀害。据报道,发现异常时,平台缺乏便捷有效的紧急救助方式,也未及时协助赵某亲友、警方提供司机信息,特别是案发前一天,曾有其他消费者投诉该司机有不轨行为,但未受到平台重视和处理。

  (立法推动3:2018年8月27日,《电子商务法(草案)》进入最后审议阶段,草案四次审议稿将对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平台经营者未尽到审核义务、安全保障义务的责任由原三次审议稿的“依法与该平台内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修改为“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在很大程度上减轻了平台经营者责任,不利于保护消费者权益,再次引发社会热议。中消协为此及时表态,建议恢复草案三次审议稿中有关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经中消协与社会各界呼吁,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此高度重视,经反复权衡,新出台的《电子商务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终明确在此种情形下,平台经营者“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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