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九州 > 社会新闻 > 正文

行人横穿马路公交急刹车 残疾人被晃倒获赔超10万

社会新闻 半岛晨报 2018-11-11 08:57:08
[摘要]残疾人王女士乘坐公交车,由于有行人横穿马路,公交司机,将王女士晃倒摔伤。

残疾人王女士乘坐公交车,由于有行人横穿马路,公交司机,将王女士晃倒摔伤。尽管公交司机没有过错,但最终公交公司方面还是先后赔偿了10多万元。

残疾人乘公交车被晃倒

王女士是一名残疾人,去年3月11日上午,她外出乘坐公交车,一行人突然横穿马路,公交车司机连忙紧急刹车,导致王女士摔倒。司机李师傅连忙将王女士送到大连市金州区人民医院诊治,经检查,王女士左膝半月板损伤,住院了40多天,某公交公司为她垫付医疗费3万余元。

王女士出院后,左膝关节一直疼痛,又住院一次,支出医疗费1万余元。由于王女士是残疾人,家庭生活十分困难,在市残联的协调下,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辽宁青松律师事务所的王金海律师担任她的代理人,将某公交公司起诉到金州区人民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她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共计6万余元。

司机李师傅说,当时公交车正在正常行驶,突然发现一市民横穿马路,没办法,只能紧急刹车,造成王女士受伤,自己没过错。

公交公司应承担违约责任

王金海律师认为,根据法律规定,残疾人可以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王女士上车后,与公交公司之间的客运合同关系即告成立。《合同法》第290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该法第302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因此,作为承运人的某公交公司负有在约定期间或合理期间内将旅客王女士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法定义务。由于我国法律对客运合同违约责任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王女士是在公交车上受的伤,尽管司机师傅无过错,但公交公司要对王女士的损失承担违约责任。

今年11月8日,在主审法官赵利的耐心调解下,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某保险公司在乘运人责任险限额内,一次性赔偿王女士各种损失人民币6万4千元,某公交公司赔偿王女士的鉴定费和复印费1650元。

编辑:王玮玮

相关热词搜索: 横穿马路 急刹车 残疾人

上一篇:男子白天拾金不昧被夸 晚上醉酒庆祝砸16车被刑拘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