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犯处有期徒刑7年10个月
昨日,周至县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阳因发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佣被告人王某,王某联络被告人赵某金,纠集被告人杨某、赵某广等人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三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且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其在纠集和实施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王某阳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金、王某作为主犯和集团重要成员,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赵某广作为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