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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修车冒充新车卖 车商退25万购车款再赔50万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18-12-12 07:29:42
[摘要]花25万元购买新车,几个月后发现“新车”以前换过挡风玻璃,还喷过漆。本案中,张某购买家庭自用的“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属于生活消费品,因此引发的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华商报讯(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刘晓国)花25万元购买新车,几个月后发现“新车”以前换过挡风玻璃,还喷过漆。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三桥法庭审理了这起汽车消费欺诈案件,判决汽车公司退还购车款,并双倍赔偿50万元。

  25万元购买新车

  数月后发现曾换过玻璃喷过漆

  2017年3月22日,张某与西安某汽车公司签订汽车销售合同,约定其从该汽车公司购买价值25万元的全新轿车一辆,并于5月5日完成交付。同年10月,张某在4S店维修车辆时,发现汽车公司曾在他购买车辆之前,为该车更换过后挡风玻璃,右前门和右侧横梁前大顶后尾翼均作过喷漆处理。

  张某认为,该汽车公司刻意隐瞒车辆维修记录,属消费欺诈行为。后经多次协商未果,起诉至未央区法院,请求该公司收回车辆、退还购车款25万元,并按照购车款的3倍数额赔偿75万元。

  未央区法院审理认为,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者服务中,采取虚假或其他不正当手段欺骗、误导消费者,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为。当经营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存在瑕疵时,消费者有权期待经营者对客观事实作出说明,因为这些信息会对其选择权的行使和真实意思表示产生直接影响。至于该部分内容是否属于消费者知情权的范围,应根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能力、消费心理及对消费者选择权行使的影响作出判断。

  本案中,张某购买家庭自用的“新车”,指的是全新、未经使用、未经维修的车辆,属于生活消费品,因此引发的纠纷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范围。

  法院认定构成消费欺诈

  判退25万赔偿50万元

  法院认为,西安某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车辆时,刻意隐瞒车辆重要信息,侵犯了张某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使其陷入错误认识,构成消费欺诈,张某有权要求该公司按照车款总数的三倍金额承担赔偿责任。

  但因所涉车辆曾做过的更换个别部件或喷漆维修处理,为非核心部件的普通维修,并未影响车辆的基本功能、安全性能和外观效果,一般首先考虑按照购销合同的原理予以处理,即根据商家的违约行为,结合瑕疵程度、消费者损失、商品价格等因素,合理确定赔偿比例或赔偿数额,并适当体现处罚性原则。

  综上,近日法院一审判决解除双方的车辆买卖合同,由西安某汽车公司向张某退还购车款25万元,并按照车款总数的双倍金额赔偿50万元,张某向西安某汽车公司退回车辆。该案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办案法官说,该汽车销售公司在销售时如能第一时间向张某释明车辆的维修情况或瑕疵所在,既能确保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又可避免因隐瞒车辆存在的问题被认定为欺诈,继而引发纷争并承担赔偿责任。判令该公司承担两倍价款的惩罚性赔偿责任,具有重要的法律引导价值,有助于规范市场行为,树立行业规则,防止类似或更为严重的商业欺诈行为的发生。

  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或其他商品时,不要轻信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交易时注重留痕,从而使自身合法权益得到最大化保障。

编辑:刘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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