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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烧烤店主与城管起冲突致1死8伤 终审改判11年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佘晖 2019-01-15 18:42:48
[摘要]执法检查中,城管人员和烧烤店老板发生冲突,后演变成一起驾车撞击、持刀伤人的恶性案件,致一名城管人员死亡,8人受伤。

  周惠安返回其烤肉店里,寻到平日烤肉使用的尖刀一把,同时城管人员持钢管将其烤肉店门口放置的调料架砸倒,桌椅掀翻,并用钢管击打店员库某背部。店员张某见状持掏炉灰的铁棍向城管人员挥舞,打中一名城管人员右胳膊。紧接着,周惠安持尖刀、店员王某持菜刀从店内冲出并冲向城管人员。期间,周惠安追上并划伤城管人员冯某某面部,并向李某某背部捅刺一刀致其倒地,店员王某踩踏吕某某头部,持刀背砍伤其背部,店员周某、孙某亦持械冲向城管人员,城管人员四散跑离。周惠安返回城管车辆停放处又指使并伙同其他四名被告人打砸四辆城管执法车,经鉴定,损失价格为6878元。城管队员李某某被送往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法庭认为,结合本案全部案情,双方对本案的发生均有责任,且属于互殴,本案不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但城管人员对本案的发生却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具有严重过错。对周惠安及其辩护人所提周惠安成立正当防卫之意见,不予采纳;所提城管人员存在严重过错之意见,予以采纳。

  2018年9月,西安中院做出一审判决,以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惠安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3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王某等其余四名被告人因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1个月、2年、1年11个月、1年11个月。


  一审宣判后,周惠安则认为自己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出上诉。

  省高院二审认为,上诉人周惠安因其经营的烧烤店违规使用炭火炉具被城管执法人员予以暂扣而与城管执法人员发生冲突,持刀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并驾驶车辆冲撞人群,致多人受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周惠安指使并伙同原审被告人王某等四人打砸毁坏执法车辆,造成经济损失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

  鉴于周惠安具有自首情节,在二审期间,其亲属能代为赔偿被害人李某某亲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一定程度的谅解,依法可对周惠安所犯故意伤害罪予以减轻处罚。近日,省高院终审宣判,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周惠安有期徒刑9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3年、2年3个月有期徒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1年。            华商记者 佘晖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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