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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西安两会丨市人大代表建议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19-02-19 07:13:16
[摘要]本次大会上提交的三件议案包括:设立社区大学等社区教育服务机构;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修订《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增加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产权单位的说明。据此,建议修订《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增加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产权单位的说明,明确有关住户义务和权利。

  本次大会上提交的三件议案包括:设立社区大学等社区教育服务机构;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修订《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增加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产权单位的说明。

  议案1

  尽快出台《西安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设立社区大学等社区教育服务机构

  西安市人大代表、陕西华银电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总经理许和兴等17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西安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的议案”(第1号议案)。

  许和兴说,社区教育是推进全面学习、终身学习一个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是构建学习型城市的社会基础。西安市也历来重视和发展教育,早在2005年就出台了《建设学习型城市规划纲要》,将社区教育纳入城市的发展目标之中。截至2016年,西安社区大学已形成13所社区学院、9个学习中心、46所社区学校、237个社区教学点的体系框架,打造构建社区居民“15分钟”教育圈,为发展终身教育创造了条件,终身教育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但与其他社区教育发展先进的城市相比,西安市的社区教育还存在资源配置不平衡、使用不合理、管理不规范、教育资源共享机制未建立、社区教育师资力量不足的问题。因此,需要尽快出台《西安市社区教育促进条例》。

  根据条例草拟稿,市、区县人民政府、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在市、区县、街道(乡镇)分别设立社区大学、社区教育学院、社区教育学校,并配备必要的教育设施、场地和相应的教师及管理人员;在社区(村)设立社区教育学习中心。

  建设以上述四级社区教育机构为主体,各级老年大学和各类面向社区居民的社会教育培训机构为补充的社区教育综合体系。社区大学应当完善全市社区教育课程体系,针对社区内不同的教育对象,开发提供民主法治、人文艺术、科学技术、职业技能、运动健身、养生保健、生活休闲、家庭教育等课程,满足社区居民的学习需求。

  议案2

  制定《西安市社会建设促进条例》,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

  许和兴等17名代表还提出了“关于制定《西安市社会建设促进条例》的议案”(第2号议案)。

  2018年2月2日,西安正式获批建设国家中心城市。许和兴了解到,根据发展目标,到2035年,西安国家中心城市和功能完备的城镇体系将全面建成,西安将打造西部地区重要的经济中心、丝路科创中心、对外交往中心、丝路文化高地、内陆开放高地、国家综合交通枢纽。西安已进入了一个全新的发展时期。

  “2019年建设国家中心城市的号角正式吹响,西安发展的任务也将更加艰巨,此时制定《西安市社会建设促进条例》,能够进一步提升社会创新管理、科学管理,更好提质增效、惠及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资源均衡统筹,社会更加公平正义、文明有序。”许和兴说。

  根据条例草拟稿,市政府应当完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整合基本公共服务资源,明确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和标准,创新基本公共服务提供方式,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优先发展教育,市、区县政府、各开发区财政性教育经费增长幅度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幅度;探索最低工资标准与职工年平均工资增长挂钩的长效机制,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建立低收入群体补助和临时价格补贴与物价上涨联动机制;完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建立以社会养老服务和残疾人、孤儿福利服务为重点的普惠型社会福利制度;逐步提高人均公共卫生经费标准,全面普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免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提高居民健康水平。

  议案3

  建议修订物管条例,增加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产权单位的说明

  西安市人大代表、陕西新红锋投资集团党委书记周锋等16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订《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第3号议案)。

  周锋了解到,目前,《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规定,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但国有企业家属区住户(福利房、集资房),非100%产权人,其本身不属于真正的业主,故不适用于有关业主及业主大会成立的有关条款”,而这些小区物业主体认定的缺失,导致国有企业家属区的物业主体、物业资产所有权人或单位权责不明,物业管理无法走向正轨,易出现纠纷等。

  据此,建议修订《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增加对国有企业职工家属区产权单位的说明,明确有关住户义务和权利。将建设单位修订为“属于商品房住宅的建设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单位;属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划转移交的国有家属区的,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或国资委指定的平台公司或接收管理单位”。同时增加对前期物业管理关于对建设单位的说明,将建设单位概念范围扩大至“建设单位是指,政府或国资委指定的国有资产管理平台公司或接收管理单位”。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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