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某与刘某系西乡县某小学同学,在上学途中,双方因嬉闹发生争执,被路人劝阻。后黄某在社区广场玩耍时,跟在后边的刘某上前对黄某头部及腹部拳打脚踢,黄某阻挡后相互撕扯,经路人予以劝阻,双方分别前往学校。上课期间,黄某感觉头部、腹部不适,老师便电话通知其母将其送至医院治疗,经诊断左耳钝挫伤、感觉神经性耳聋。住院10天,产生医疗费2849.50元。
西乡县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黄某与被告刘某在上学途中嬉闹发生争执后,刘某对黄某拳打脚踢致黄某受伤,侵害了黄某健康权,并造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因被告刘某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应由其监护人刘某某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判决刘某的监护人刘某某赔偿黄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经济损失4265.50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华商报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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