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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铁中院发布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直排电镀废水赔偿365万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19-06-06 07:19:14
[摘要]6月5日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楼观台国有生态实验林场,在生态林场举行“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仪式,并现场向实验林场移交了首批10万元的生态环境替代修复资金。

  6月5日是第48个世界环境日,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楼观台国有生态实验林场,在生态林场举行“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基地”揭牌仪式,并现场向实验林场移交了首批10万元的生态环境替代修复资金。

  仪式现场,西铁中院还发布了生态环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涉及污染土壤、盗伐林木、非法捕捞水产品、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非法占用农用地、非法采矿等领域,既有破坏环境资源的普通刑事案件,也有检察机关针对污染环境的单位、个人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以下为部分案例:

  >>案例1

  倾倒废酸 企业污染土壤涉案人获刑

  2013年3月至2014年4月,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郑某、法定代表人刘某为提高盐酸销量,在不具备化工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情况下,承诺帮助购买盐酸的企业处置生产后的废酸。因通过正规途径处置废酸费用较高,郑某指使员工将废酸倾倒在西安市长安区郭杜街道办事处东祝村闲置土地上,造成土壤酸污染。经鉴定,被污染土壤面积约600平方米,最大深度90厘米,生态环境总损失为27万至81万余元。

  2016年4月,雁塔区法院判决被告陕西弘宇科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10万元。涉案被告人均被判处刑罚。2017年8月23日,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经西铁中院主持调解,被告公司赔偿35万元,用于本案生态环境修复。

  >>案例2

  污染土壤 电镀厂雇主雇员都担责

  2012年6月,肖某在西安市未央区下水腰村租赁场地,私开电镀厂,在未采取环保措施的情况下,将电镀作业产生的大量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其在该厂东南角私挖的渗坑。2014年农历正月,周某受雇到该厂工作,时常在肖某的指派下将镀锌的废水排放到渗坑。经委托专家评估,估算出土壤污染体积在4424.04-5308.84立方米,污染修复总费用在365万余元至442万余元之间。

  2016年5月,灞桥区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二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3个月、1年,各并处罚金4万元、2万元。

  2017年6月,西安市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西铁中院判决,被告肖某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365万余元;被告周某对其中54万余元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3

  挖砂毁地 修复耕地后判缓刑

  2013年1月开始,白某借用陕西和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执照,在未经批准的情况下,私自与蓝田县汤峪镇孙家坡北村三组、孙家坡南村六组签订低产田改造协议,白某作为实际承包人,非法在耕地内挖砂取料,从中牟利,共造成92.8亩耕地遭到毁坏。

  2018年2月9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被告人白某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在案发后能积极修复被破坏的耕地,并经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耕作层厚度指标达到种植要求,对其从轻判处。据此,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被告人白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1万元。

  >>案例4

  盗伐林木 补植复绿并处罚金

  李某、方某在宁陕县筒车湾镇宁西林业局菜子坪林场盗伐油松四棵。经现场勘查测量,认定被盗伐的四棵林木的树种为油松,林木蓄积量为5.74立方米。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在现场补种油松树木140株,合议庭成员与公诉人邀请林业专家又进行现场查看,发现树苗大部分未成活,法院针对此情况委托专业机构评估,由被告人出资,专业机构进行补植复绿。

  2018年2月23日,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向西安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二被告人构成盗伐林木罪,分别判处罚金6000元、4000元,没收作案工具,扣押的十七节油松原木发还宁陕县宁西林业局依法处理。

  >>案例5

  捕杀斑羚 贫困户获刑并“劳务代偿”

  2016年12月11日,宁陕县城关镇月河村村民甘某非法猎杀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斑羚一只。2017年7月,甘某因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没收作案工具。

  2018年11月20日,陕西省检察院西安铁路运输分院向西铁中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西铁中院了解到被告家庭属当地建档立卡的贫困户,组织西安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到宁陕县城关镇,邀请当地政府、镇、村干部及县上帮扶干部和当地检察院,共同商讨被告承担责任的方式,在共同努力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被告甘某对其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违法行为,在宁陕县电视台公开赔礼道歉;甘某赔偿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10020元。在调解之日支付野生动物资源损失费3000元;在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在宁陕县城关镇月河村义务劳动一年(义务保护野生动物、护林、清理河道、清扫垃圾等劳动),宁陕县城关镇月河村负责监管落实。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翠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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