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找不到肇事者
伤者家属:自认倒霉
7月4日下午,华商报记者来到昆明时光小区,物业李经理带记者来到小区二区2号楼1单元与2单元之间的水泥路。李经理说,事发地大概就在这个区域,二区的楼房均为34层,因监控看不到指甲油瓶是从哪里扔出的,根据赵先生回忆,只能判断大致方向是从2号楼1单元06户型的业主家中扔出。
“我们陪赵先生去医院后也报了警,2日晚上,和阿房宫派出所民警也去住户家里进行了入户排查,但没有业主承认。”李经理说,7月3日物业贴了高空抛物伤人的线索征集通知,但未收到线索。
记者在小区内走访发现,单元楼的入口和侧面基本都贴有“禁止高空抛物”的提示牌,小区内也挂有“高空抛物,损人害己”的横幅。
李经理介绍,该小区共有4000多户,最低的17层,之前发生过高空扔垃圾的,找不到责任人,只能保洁人员清理,但伤人还是第一次发生,“我们现在在搜集全国高空抛物的案例,准备用这些血淋淋的事实进行宣传教育,但只靠物业宣传,效果并不好,还是居民素质的问题,得政府部门介入。”
7月4日下午,伤者儿子说,父亲治疗花费1000多元,伤势不太严重。“这些高空抛物伤人的很难找到肇事者,如果找不到就只能走司法程序,但我们的损失也不大,平时上班也没精力去打官司,最后只能自认倒霉。”
有网友认为,高空抛物其实就是蓄意谋杀,下面有人在走路,这不是素质问题,是犯罪。
>>说法
可根据治安法进行行政处罚
在“高空抛物”案例中,其实很多抛物者都没有故意伤人的意图,可能只是随手或下意识地将垃圾、杂物扔出窗外,是否砸中人也存在较大的随机性和潜在性,但一旦砸中人后果不堪设想。也正是因为危险的随机性、潜在性以及行为人的无意识性,人们开始呼吁通过立法等强制手段让大家意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性,不敢再抛物。
西安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办公室刘主任介绍,目前关于高空抛物的法律责任,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已说明相关责任划分问题,是否可以增加立法不是地方立法的权限,属于上位法层面,西安的地方法规中还未涉及高空抛物,关于西安人大是否有提案增加立法也还需再核实。
根据目前的法律法规,高空抛物的行为应承担哪些责任?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解释,若高空抛物造成伤人,根据《侵权责任法》,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若未造成人员伤亡,可由物业公司配合公安机关对抛物者进行追查,并由公安机关对抛物者进行批评教育与警告。
韩朝泽认为,由于实践中,高空抛物追究整栋建筑物业主责任存在较大难度,但该行为却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因此追究高空抛物者的责任十分重要。我国刑法虽无相关高空抛物犯罪,但设有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等罪名,对于高空抛物造成严重后果者,可据此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考虑到立法严谨性与刑法的谦抑性,综合抛物行为的危害性和结果的严重性,对于某些抛物行为可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行为人处以拘留、罚款等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