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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房漏水业主断月供“要挟”开发商遭起诉 为保房付清270余万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时间:2019-08-09 08:27:25 编辑:张佳萌 作者:王娜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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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华商报讯(记者 王娜 实习生 武佳乐)他以为不继续还月供,开发商就会把房子漏水的地方修好,没想到竟被起诉了。

  >>业主

  新房刚收房就漏水

  断月供“要挟”开发商修缮

  63岁的陈先生是陕西府谷人,2010年在西安市凤城九路海珀兰轩小区为儿子陈某买了一套房子,预备作为婚房使用。房屋面积234.91平方米,总价4174116元,签订合同之日就支付首付款1474116元,并通过按揭贷款支付剩余房款。“每月要还近2万元的月供,儿子每个月工资只有四五千,所以一直由我负责还款。”陈先生说。

  不料,2012年收房后,陈先生发现房子有漏水现象。“厨房的阳台处及保姆间的过道房顶上都漏水,就找物业去维修,但物业称这是精装房,由开发商负责维修,结果开发商也一直未处理,导致漏水现象越来越严重。”陈先生说,“多次反映未果后,从2014年3月起,我就停止还月供了,因为贷款时约定开发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以为只要我不还款,就会迫使开发商主动把房子修好,修好后我就继续还款。”

  >>法院

  判决解除合同

  业主支付代偿贷款及违约金

  让陈先生一家始料未及的是,2017年,开发商一纸诉状将陈某告上法庭,请求解除与陈某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判令被告偿还银行垫付款360126.36元(暂计算至2017年3月31日,具体金额以陈某还清借款之日原告实际支付的垫付款总额为准);判令陈某支付合同总房价款20%的违约金等。

  2018年3月5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自愿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符合法律规定,且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如约履行。判决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代偿的贷款本息360126.36元、违约金417411.6元,共计777537.96元,该款项从原告应退还给陈某的房款中扣除;被告陈某于判决生效30日内向原告返还涉案房屋,并配合原告到房产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撤销备案登记手续。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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