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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拟禁止超标电动车上路行驶

西安新闻 西安晚报 2019-08-30 08:18:17
[摘要]《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草案规定,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

  8月29日,《西安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修订草案)》提交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

  草案规定,禁止下列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机动车型上道路行驶,包括:超过国家电动自行车标准的电动车;超过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国家标准的机动轮椅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其他未列入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目录的车辆。本市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

  草案增加了“有条件的地铁站周边应统筹规划和建设公交、共享自行车和小型机动车接驳、换乘场地和设施”。增加了“不得有赤脚、穿拖鞋、穿跟高四厘米以上高跟鞋或者以手持方式使用电话或其他电子设备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新增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使用电动平衡车、沙滩车、轮滑、滑板车、儿童自行车等运动娱乐和滑行器具”。违反本条例规定,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机动车型的,由市场监管部门没收非法生产、销售的机动车成品及配件,可以并处非法产品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有营业执照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没有营业执照的,予以查封。

  草案同时规定,行人、乘车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当事人自愿选择现场教育的,可以免于罚款处罚。现场教育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进行:学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宣传资料;参与道路交通安全宣传;参与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其他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方式。隐瞒、谎报、拒不提供身份信息等阻碍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理。



来源:西安晚报

编辑:胡泽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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