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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隐瞒财产网上筹款15万多给儿治病 法院判决全额退款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有谋 2019-11-07 07:41:25
[摘要]2018年9月,水滴筹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项153136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自己是拆迁户,家里有门面房和汽车,儿子生病后却在网上筹集爱心款15万余元……11月6日上午,全国首例因个人大病网络求助引发的诉讼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一审宣判:法院认定筹款发起人莫先生隐瞒名下财产和其他社会救助,且违反约定用途将筹集款项挪作他用,构成违约,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筹款153136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多渠道筹善款21万余元

  看病实际花费17万多

  28岁的莫先生与许女士是夫妻。2017年9月,儿子出生。经医院检查,儿子患有一种名为威斯科特·奥尔德里奇综合征的重病。2018年4月,莫先生在水滴筹上发起筹款目标为40万元的个人大病筹款项目,实际筹款153136元,捐款次数6086次。筹款期间,曾有人举报莫先生家有门面房出租收益,莫先生辩解门面房是孩子爷爷的收入,自己没有工作,妻子刚找到工作。

  2018年8月27日,水滴筹公司向莫先生发送律师函,要求其在8月31日前返还全部筹集款项。莫先生收到律师函后,并未返还。2018年9月,水滴筹公司向北京市朝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莫先生全额返还筹集款项153136元,并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8年8月31日起的利息。

  法院审理查明,为给儿子治病,莫先生总计产生医疗费35.5万余元,其中医保报销后个人支付部分为17.7万余元。通过水滴筹筹款前,莫先生已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获得6万元救助,水滴筹筹款后又获得当地民政部门救助款2.8万余元。莫先生的儿子病逝后,在医院账户内的3万元救助款结余被相关救助机构收回。莫先生通过其他社会救助渠道实际获得的救助款为5.8万元。

  善款用途约定为“后续医疗费”

  却用来偿还看病债务

  莫先生在通过网络申请救助时隐瞒了名下车辆等财产信息,也未提供妻子名下的财产信息。尽管莫先生辩解称,水滴筹筹集的善款被用来偿还儿子治疗所欠下的债务,但是他与平台、捐赠人约定的筹款用途明确为儿子的“后续医疗费”。庭审中,莫先生承认违背了约定。

  法院审理认为,莫先生隐瞒家庭财产信息、社会救助情况构成一般事实失实,违反约定用途使用筹集款的行为属于将筹集款挪作他用,上述行为构成违约。根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在发起人有虚假、伪造和隐瞒行为、求助人获得资助款后放弃治疗或存在挪用、盗用、骗用等行为时,水滴筹平台有权要求发起人返还筹集款项。

  法院同时指出,尽管水滴筹公司没有尽到严格形式审查义务,未妥善履行严格监督义务,存在审查瑕疵,但该审查瑕疵不能成为莫先生减免违约责任、拒绝支付利息的合理抗辩依据。

  判决款项准确返还赠与人

  建议水滴筹履行审查义务

  最终,朝阳法院一审判令莫先生全额返还水滴筹公司全部善款15.3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关于返还后的善款,法院在判决中指出,水滴筹公司应根据《用户协议》《水滴筹个人求助信息发布条款》、比例原则,公开、及时、准确地返还赠与人,除非原赠与人明确同意转赠他人。

  朝阳法院同时建议水滴筹公司等网络平台企业,加大资源投入,健全审核机制,配备与求助规模相适应的审核和监管力量;完善筹款发起人、求助人家庭财产公布标准、后续报销款处理方案及赠与撤回机制,切实履行审查监督义务、保障捐赠人权益;建立与医疗机构的联动机制,实现资金双向流转,强化款项监督使用。

  >>律师声音

  系全国首例网络救助纠纷案,意义重大

  提醒筹款人不能滥用求助权

  北京富力律师事务所主任殷清利律师谈及此案的社会意义时表示,本案的意义系全国首例网络个人大病救助纠纷案件,意义深远,对该领域立法有巨大的助推作用。当前,尽管互联网个人大病求助平台已经蓬勃发展,但是相关的法律规范尚处于空白,网络平台、发起人、筹款人、捐赠人的权利义务、责任承担均没有明确规定,仅靠平台相应规约,难以达到规范之效果。诸如求助人信息披露范围不清、标准不明、责任不实,筹集款项的流向和使用不公开、不透明、不规范等问题众多。这些都给行业健康发展带来诸多隐患,不时爆出诈捐、骗捐事件,其负面影响可能涉及整个救助行业。在此案中,法院已经向各相关机构送达司法建议书,相信民政等部门一定会加大调研力度,争取尽快取得立法进展。

  山东辰泽律师事务所律师柳孔圣称,通过网络大病求助平台实现互助,是互联网时代的新型互助模式,有巨大的优势,同时也带来一些相应的道德和法律问题。从本质上讲,正常情况下的互联网平台与筹款发起人、捐助者之间形成的是居间合同法律关系,捐助者与发起人之间形成的是赠与合同法律关系。在一定条件下,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如果发起人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获得善款,则有可能触及刑事诈骗犯罪。因目前针对此类活动缺少相应立法,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在该案一审的处理上不乏创新之处。首先是由平台作为原告代表赠与人来撤销赠与,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第二是将此类表面上具有道德义务的赠与界定为附义务的赠与,以受赠人未履行相应义务为由撤销赠与,也是一种法律适用上的创新。通过该案,提醒筹款发起人应当提高诚信意识,不能滥用求助权,亵渎公众的爱心。滥用求助权还有可能引发刑事风险。同时也提醒网络平台,应当完善机制,加强审核监督,避免平台被不当利用。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社会救助募捐本身是一种赠与,是社会民众对突发疾病、变故等家庭的一种爱心救助,但这种救助是附条件的,是基于受赠者无法负担、无法承受的特殊情况。同时,这类扶贫帮弱本身是社会倡导的。但是,如果受赠者隐瞒自身有资产的事实,诱导捐助者捐赠的,这类捐助明显违背捐赠者本意,这种情况下,受赠者的求助属于我国民法规定的欺诈行为,是过度消费捐赠者和社会的爱心。北京市朝阳区法院的判决“返还筹款”意义重大,起到标杆作用,这一判决从根本上确认了救助资金必须和救助用途一致的原则,保护了捐赠者赠与的本意和初衷,打击了不法分子利用救助平台牟利的不当心理,对于日后其他法院审理同类型案件具有参考价值,也明确了我国法律诚实信用原则。 华商报记者 陈有谋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何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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