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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余年》超前点播引争议 律师:格式条款属于无效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赵瑞利 2019-12-17 18:32:50
[摘要]《庆余年》的提前点播并非首例,在此之前就有《陈情令》30元6集提前观看大结局的操作。

  近日,《庆余年》热播平台推出50元提前多看6集的超前点播模式引发争议,网友和媒体纷纷评论“吃相难看,寒了会员的心”,更有网友称要退了会员去看盗版,对好不容易建立起来的内容付费观念产生负面影响。

  为何网友和用户反映如此激烈,平台是否存在侵权?有律师认为,虽然平台在协议中有相关约定,但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或者隐藏在合约中,该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也有律师认为,消费维权要以合同为准,但商家不应因自身的优势限制消费者权益,在规定消费内容时产生太大偏差,这样有悖公平和诚信。

  平台回应“对会员消费心理不够体贴”

  50元点播6集已降至18元

  网络刷剧充会员原本是为了免广告打扰提前看,也给播放平台带来了不少收益,可是最近,热播平台又推出新的收费服务,引起不小争议。

  近日,热播剧《庆余年》大火。12月2日,《庆余年》宣布加更,会员抢先看6集;12月9日,《庆余年》开启VIP专享付费超前点播,更新日可再多看6集,只是这6集需要额外花费50元。

  此事一出舆论哗然,网友和媒体纷纷评论“吃相难看,寒了VIP用户的心”,更有网友称要退了会员去看盗版。

  12月17日,腾讯副总裁回应称“对会员消费心理不够体贴”。记者注意到,原本50元点播6集的标准也已降至18元。

  据了解,《庆余年》的提前点播并非首例,在此之前就有《陈情令》30元6集提前观看大结局的操作,随后《明月照我心》《没有秘密的你》《从前有座灵剑山》也纷纷尝试付费超前点播。

  网友质疑平台“试探消费者心理的底线”

  对内容付费观念产生负面影响

  此事一度登上热搜,网友纷纷表达不满,即使平台出面回应,网友似乎也并不买账。

  网友“绯色鲱鱼”:捞钱要有底线,你要么一次收费结束,看到一半告诉我还要有个可以看更多的VVIP,这算个怎么回事。

  网友“CAS李志勇”说: 对会员而言,这种做法太不诚信,简直是欺诈,此口一开,VVIP,VVVIP都会接踵而至,置已经付费的VIP于何地?也许再续费的意愿会大大降低吧!大点讲,版权方如此竭泽而渔,对于好不容易培育起来的内容付费观念也是一个很大的负面影响。

  网友“牙牙乐”:对消费心理体贴不够?从开始的会员去广告,后来的会员少广告,到现在的会员提前看,这事是对消费心理体贴不够还是在试探消费者心理的底线?

  平台在会员协议中均有“额外付费”的规定

  为何网友和用户反映如此激烈,平台是否存在侵权?记者查看两大平台VIP会员服务协议发现,确实有涉及“额外付费点播”的规定。

  爱奇艺VIP会员服务协议中有额外付费的特别说明:当您成功开通VIP会员服务后,您可以观看到爱奇艺平台VIP专享的视频内容,但请您理解并同意,除VIP专项内容外仍有少量视频处于版权方等原因需要您额外付费后方可观看。其中包括超前点播剧集,根据爱奇艺实际运营需要,就爱奇艺平台上部分定期更新的视频内容,爱奇艺将提供剧集超前点播的服务模式,会员在进行额外付费后,可提前观看该部分视频内容的更多剧集,具体的点播规则以爱奇艺平台实际说明或提供为准。

  腾讯视频VIP会员服务协议中也规定:腾讯有权根据法律规定及政策变更、版权方要求、运营需求等进行腾讯视频VIP会员权益及特色会员服务内容的全部或部分变更、调整、取消、增加(包括但不仅限于视频内容进度调整、停播或额外付费点播等)。

  说法一:

  “额外付费”规定属于格式条款 隐藏在合约中无效

  针对此事,华商报记者采访了几位律师。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用户付费成为VIP会员,目的是获得该平台视频的优先观看权、浏览权等,而视频平台又在VIP之外额外收费,又设置了所谓的“VVIP"会员,这无疑限制了VIP用户的优先权,缩小了已付费用户的合同权利,同时,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之规定,已付费VIP用户有权在购买VIP会员时,知悉还存在额外收费情况,否则,视频平台则侵犯了用户的知情权及选择权。

  但是,如果用户在购买VIP会员时,套餐内容和套餐详情中已载明存在额外收费情况或者权利范围,用户仍然购买,则视频平台额外收费属于已事先告知,视频平台不承担责任;反之,如果用户在购买VIP时,视频平台未告知存在额外收费这一事实,那么其额外收费的行为属于违约行为,违背了双方订立合同的初衷,已付费的VIP用户有权要求视频平台承担违约责任。

  针对视频平台会员协议中的“额外付费”条款,赵良善认为,这些条款是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视频平台义务的格式条款。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认定这些条款有效与否,关键看这些条款是否标注在显著位置,如未在显著位置标注或者隐藏在合约中,该格式条款属于无效的。

  说法二:

  没让会员服务缩水就不算侵权 但商家应公平诚信

  陕西高瑾律师事务所主任高瑾则认为,消费维权要以合同为准,平台推出更多收费服务只要没让老用户服务缩水就不算侵权。

  “不过商家应遵守公平交易和诚实守信原则。”高瑾说,商家在推出产品时,要有一定的幅度,如果消费者付出同等金钱享受的服务差别特别大,商家在规定消费内容和消费习惯时产生太大偏差,就有悖公平和诚信。

  高瑾说,商家和消费者往往信息不对等,商家不应因自身的优势限制消费者权益。同时消费者也要提高自我防范能力,仔细阅读合同条款,从而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说法三:平台应将条款特别提醒 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陕西律协副会长、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主任方燕说,消费者和平台签订了合同,就要按照合同约定履约,平台显然在合同中做出了自我保护条款。

  但是作为大的平台,应该将这种条款特别提醒,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因为大部分消费者是不会去查看合同的。同时此事也提醒消费者,应认真阅读合同,避免对自己不利的条款。

  华商报记者 赵瑞利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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