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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起西安不动产登记不再审查婚姻关系 这些问题你可能会关注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魏光敬 2020-03-28 07:26:42
[摘要]未经公证申请办理继承(受遗赠)转移登记的,仍应提供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产权人的婚姻关系材料。

  这些问题你可能会关注

  5月1日后签订购房合同怎么办理?

  5月1日后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严格按照合同记载的信息进行登记,并对产权共有情况标注单独所有或共同共有或按份共有。

  已经登记为一个人名字的房屋,怎么办?

  双方可携带身份证、结婚证及产权证等材料共同申请加名。房屋在抵押期间的,经抵押权人同意,由夫妻双方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加名登记和抵押权变更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合并办理。房屋被查封的,可在解除查封后或查封期间届满后加名。

  5月1日前签订的合同,怎么办理登记?

  5月1日前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赠与合同或拆迁安置协议等时为夫妻一方姓名的,在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时,可以共同申请登记为夫妻共有。

  夫妻一方私自处分房屋,怎么办?

  在登记机构询问共有情况时,夫妻一方隐瞒共有状况,作出虚假承诺,擅自对不动产进行抵押、出售、赠与的,应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另一方认为擅自处分行为侵犯自身权利的,可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申请房屋加名、减名、份额变更等需要缴纳契税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号)规定,对婚姻存续期间配偶之间的不动产加名、减名、份额变更及约定另一方单独所有,免征契税。

  婚姻存续期间购买房屋且登记在一方名下,申请增加配偶姓名的,免收登记费;婚前一方购买,婚后申请增加配偶姓名的,只收取不动产权属证书工本费,每本证书10元。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曹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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