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丽(化名)和小君(化名)相恋已久,后因感情纠葛分手。一日,小丽去某机构办事,看见前男友小君的汽车停在那里,往日情景涌上心头,随即捡起路边的石头,在车身前后划了一道又一道。
办完事下楼,看见小君的车还停在那里,感到还不解气,冲进路边“一元商店”买了几根铁钉,将车身周围又划了一圈......
经鉴定,该车损失为12540元。
小君报案后,小丽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如实供述了自己反复刮划车辆的目的和事实。随后,小丽家属代为赔偿了被害人小君的损失,小君也谅解了小丽的行为,公安机关对其采取了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
经审查,延安市宝塔区检察院检察官认为小丽无羁押必要性,以其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起诉至宝塔区人民法院,法院对其作出了有罪判决。
故意毁坏财物罪,行为人的心态是以故意毁坏财物、追求他人财物价值贬损为目的。一般来说,或者基于对他人的打击报复,或者基于嫉妒,又或者基于其他原因。表面看起来带有一定的“正当性”或“合理性”,实际上一般与被害人存在纠纷、矛盾,是为了泄愤、报复而实施犯罪。犯罪对象具有明确性和特定性,侵害的也是特定人所有、保管或使用的财物。
本案行为人小丽,因爱生恨,用石头和铁钉反复刮划小君的车身,致使小君车辆的效用被侵害,造成小君车辆损失数额较大。法院考虑到小丽赔偿了损失,得到小君的谅解,对其进行了从轻处罚的判决。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王晓宏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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