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20日,被告人黄某、刘某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变伏器、通电网兜、通电杆,在安康市紫阳县毛坝镇朱溪河内以电鱼的方法进行非法捕捞,捕获麻鱼、白鱼、泥鳅等共计52条。
为弥补非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二被告人分别主动交纳2000元生态修复费用于购买鱼苗放生。
安康铁路运输法院认为,二被告人违反水产资源保护法规,在禁渔期内采用禁用的电鱼方式,在紫阳县朱溪河内捕捞野生鱼类,直接对当地渔业资源造成破坏,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二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为弥补非法行为对生态环境造成的破坏,二被告人分别主动交纳2000元生态修复费用于购买鱼苗放生,对生态环境起到一定的修复和弥补作用,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黄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刘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二被告人均未上诉。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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