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三原县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王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1月14日早,被告人王某驾驶金杯牌小型普通客车(非营运车辆),车载其雇佣的吴某等17人从三原县吴村盖村出发到泾阳县三渠镇。当日晚21时20分许,被告人驾驶该车沿三原县南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董家窑村口时,被民警拦下。经查该车辆为非营运车辆,车辆核载6人,实载17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行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非法营运客车从事旅客运输且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且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其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审理中,被告人王某悔罪态度较好,且经三原县司法局社区评估,被告人王某适宜社区矫正。遂作出上述判决。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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