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法院审理了一起盗取他人手机电子支付账户财产的案件,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5个月,宣告缓刑8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19年8月29日,被告人王某在未央区某宾馆内,趁室友李某不备,用事先掌握的支付密码,从其支付宝账户向自己转账780元。同年9月5日3时许,王某趁李某熟睡之际,从其微信、支付宝账户向自己转账150元,并盗走其手机逃离现场,之后将手机销赃,并将赃款挥霍。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720元。2019年10月21日,被告人王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并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吕亚霖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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