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7日,西安市新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赵某某等6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一案开庭审理。这是自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新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第2起套路贷涉黑恶案件。
2013年初,赵某某租用西安市新城区某大厦成立了“西安咸真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随后开始从事非法放贷业务,赵某某先后吸收牟某、屈某为业务员,并由张某某提供部分放贷资金,与芦某开展业务合作,不断扩大非法放贷业务,以“套路贷”作为主要犯罪手段,形成以赵某某为首要分子,张某某、芦某、牟某、屈某为其他成员的恶势力犯罪集团。该集团以民间借贷为名,利用借款人急于用钱、法律意识淡薄等弱点,签订阴阳合同,放款时预先扣除高额“砍头息”、“手续费”等费用,导致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借条金额,之后,赵某某等人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设法将被害人的房产、车辆过户或变卖,从而实现其非法占有的目的。该集团在实施上述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时,采取诈骗、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软暴力等违法犯罪手段致使多名群众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侵害。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等6人多次有组织的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巧取豪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八条、第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非法拘禁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于6月17日下午结束,因案情复杂,新城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公开宣判。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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