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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恶势力团伙9人获刑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侯楠 2020-07-04 11:20:40
[摘要]7月3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依法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窝藏罪和软暴力收债的违法事实,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7月3日,泾阳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李某某等9人恶势力犯罪一案进行依法公开宣判,以聚众斗殴罪、窝藏罪和软暴力收债的违法事实,分别判处9名被告人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至一年三个月不等刑期。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以来,杨某某(在逃)积极组织被告人龚某某等人参与聚众斗殴犯罪;并纠集被告人龚某某、郑某某等人为索取债务多次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逐步形成以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团伙。2015年3月17日,被告人李某峰与吴某某相互约架,被告人李某某遂叫来郑某某等七人电话联系杨某某,告知其与高某等人相约在云阳镇振兴大道进行打架,杨某某让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给李某峰去帮忙;后该九人在振兴大道汇合,李某峰等人与吴某某等人发生打架,造成三人轻伤。被告人张某某为窝藏在逃人员杨某某,在明知公安机关上网追逃杨某某的情况下,仍然用自己的身份信息给杨某某办理了一张电话卡,帮助其逃匿。被告人龚某某、郑某某为索取债务多次采用软暴力手段实施寻衅滋事违法行为,扰乱社会秩序。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龚某某、郑某某伙同杨某某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及软暴力等手段,在泾阳县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逐步形成以杨某某为首的恶势力,其行为属恶势力违法犯罪。被告人李某峰等人与吴某某等人因琐事发生争吵,不能使用正确途径解决问题,继而纠集被告人郭某某、郑某某、史某某、明某某、李某某,并通过杨某某纠集被告人龚某某、张某某、王某某在公共场合持械聚众殴斗,造成三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张某某明知犯罪人已被公安机关追逃,而给其提供物品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

  法院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悔罪表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等,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侯楠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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