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op
首页 > 新闻 > 陕西 > 滚动新闻 > 正文

套路贷恶意垒高被害人借款金额 四人恶势力团伙今日受审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张成龙 2020-07-09 22:03:22
[摘要]7月9日,新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女)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开庭审理。

  7月9日,新城区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李某(女)等4人恶势力犯罪集团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一案开庭审理。

  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查明:2013年6月,被害人李甲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嫌疑人李某抵押贷款,李某在扣除金额不等的利息后陆续放款,之后李甲多次向李某还款,但李某既不归还借条,也不出具借款凭证。同年,为了起到震慑监视李甲的作用,李某安排嫌疑人王某、贺某到李甲经营的多家餐馆打工,期间,四名嫌疑人长期在餐馆强吃强拿拒不付款,还强行索要“工资”,给餐馆的经营造成了极大的不良影响。随后,李某又通过恶意垒高被害人的借款金额等多种手段致使李甲无力还款,从而以违约金迫使李甲屈从其等人的非法要求。至此,以李某为首要分子的恶势力集团形成。为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李甲财产的目的,该恶势力犯罪集团采用暴力、恐吓等威胁手段对李甲进行非法拘禁,同时对能与李某沾上任何“经济关系”的人都进行“讨债”、骚扰,严重扰乱了不特定老百姓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等4人有组织的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谋取非法利益,为非作恶、欺压百姓、巧取豪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二百六十六条、二百二十六条、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诈骗罪、强迫交易罪、非法经营罪等罪名追究其刑事责任。

  因案情复杂,新城区人民法院将择日公开宣判。

  华商报记者 张成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相关热词搜索: 套路贷 恶势力 借款

上一篇:华商记者直播带岗第六场 7月10日带你走进西安航空计算技术研究所

表达看法

本地 新闻 娱乐 财经 数码 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