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武功县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
2020年7月30日2时50分许,在西宝北线武功县普集镇精神病院西100米处,交警大队特勤一中队民警执勤时发现一辆小轿车涉嫌酒驾,在民警拦截检查时该车撞在执勤警车上,造成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后武功县交警队委托陕西西咸新区华大法医司法鉴定所对刘某血液中酒精含量进行检测,检测值为111.16mg/100ml。
检察机关经审查认定,被告人刘某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为111.16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且其酒后驾驶机动车撞上执法执勤车辆,造成交通事故,应从重处罚。但鉴于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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