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商报记者从陕西省检察院获悉,近日,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毛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毛某某犯伪造公司印章罪,一审被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2017年夏天,被告人毛某某为办理丈夫郭某的住房公积金装修贷款,在榆林市榆阳区航宇路一家广告公司刻制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印章一枚,及法人顾某某的法人章一枚。2018年10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毛某某用伪造的公章帮助康某某等13人向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共计101.97万元,其从中受益7700元。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人毛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提起公诉。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一审以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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