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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底西安基本建成住房租赁服务平台 新增至少12万套租赁房

西安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陈思存 2020-11-18 06:49:55
[摘要]17日,《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发布。

17日,《西安市住房租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发布。

《方案》提出,西安市将完善住房租赁机制体制,到2022年底,基本建成信息共享、便民高效、监管有力的全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形成市-区-街道-社区四级联动网格化服务管理体系,实现城镇居民住有所居的目标。

其中2020年至2022年:新增高品质租赁住房不低于12万套(间),其中新建、改建租赁住房共计不低于6万套(间),盘活存量住房不低于6万套(间)。

到2022年底:培育住房租赁企业总数不低于30家,其中房源在1000套(间)或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的专业化规模化租赁企业不少于20家。

加强住房租赁市场监管:确保新成立的住房租赁企业信息报备率达100%。至2022年底,新增租赁住房房源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率基本达到100%。

5大关键词解析《方案》

关键词1:多渠道增加房源

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

新建租赁住房户均60㎡左右

《方案》明确,西安市将多渠道增加租赁房源。将租赁住房用地纳入用地供应计划,优化住房用地供应结构,确保租赁住房用地与年度目标任务总量相适应。新建租赁住房户均面积为60平方米左右,最大不超过90平方米。

引导西安市企业、大专院校利用自有居住用地,统一规划建设一批符合产业员工、青年教师等群体居住需求的租赁型住房。鼓励利用自有居住用地新建租赁住房控制在90平方米以下。引导社会企业引入专业化住房租赁机构开展合作经营,将自有闲置住房转变为租赁住房供应。改建闲置商业用房、工业厂房等为集约式租赁住房,改建后在经营期内可享民用水电价格标准,控制在45平方米以下,不得分户登记、不得分割销售等措施。

关键词2:推动市场高质量发展

将组建国有住房租赁公司

培育专业化规模化租房企业

《方案》明确,依托现有国有企业组建市、区两级国有住房租赁公司,充分发挥国有企业的引领和带动作用,通过有效增加市场主体,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提高租赁住房建设品质、完善配套设施、提升服务水平。同时,扶持发展多种所有制的住房租赁企业,发展住房租赁衍生服务机构。

关键词3:建立统一租赁平台

实现市、区、街道、社区

四级网格化监管和服务体系

《方案》明确,充分利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构建全市统一的住房租赁服务平台,通过与西安市社会治理综合指挥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市、区、街道、社区四级网格化监管和服务体系。通过房源信息发布、房源核验、租赁合同网上签约备案等措施,强化住房租赁交易安全,实现住房租赁交易全流程监管。利用住房租赁管理平台大数据指导租金评估、监测租赁市场、完善租赁政策。

建立平台信息审核和住房租赁信息发布制度、推行租赁合同网签备案制度、建立住房租赁信用管理体系、提供住房租赁交易资金监管服务等。

关键词4:加大公积金支持力度

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

按月转账支付房租

《方案》明确,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家庭无房产信息并租住纳入住房租赁服务平台管理房屋的,按照西安地区上年人均月平均房租水平的12倍设定每年提取限额。积极推进住房公积金按月转账支付房租,降低租房提取申请门槛,简化租房提取材料。

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房租赁企业、机构和个人,严格按照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支持。

关键词5:支持新建改建租赁住房

闲置住房品质化提升后出租

最高可补贴300元/㎡

《方案》规定,支持新建、改建租赁住房,按新建、改建面积给予奖补。新建项目奖补标准最高不超过1500元/平方米;改建项目奖补标准最高不超过1200元/平方米。闲置住房经品质化提升作为租赁住房,且项目具有一定规模、相对集中,按每平方米不超过300元标准给予补贴。

西安住房租赁全面推行

合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

17日,西安市住建局发布《推动我市住房租赁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相关工作的通知》,全面对住房租赁合同实行网签备案管理与资金监督管理。

通知要求,西安市国有土地上的住房租赁活动,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进行住房租赁合同网签备案,收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存量住房并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服务平台进行租赁交易的住房租赁交易企业,其租赁交易资金收付应按要求接受监督管理。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各类住房租赁企业以及转租住房10套(间)以上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经营范围应当注明“住房租赁”。

住房租赁企业开展业务前,应在银行业金融机构中开设全市唯一的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并在报送开业信息时提供住房租赁资金监管账户信息。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个人对外出租住房的,应当通过西安市住房租赁交易服务平台将房源信息进行发布,发布房源须满足真实委托、真实状况、真实价格的要求,企业对发布的房源真实性负责。

从事住房租赁活动的企业以及个人达成租赁交易后,应当按照相关要求在租赁平台进行合同网签备案操作,不得发布虚假信息,不得进行虚假交易,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续租或者租赁终止的,当事人应当到原租赁登记备案的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的变更、延续或者注销手续。

对违规为其发布房源信息、代理经租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暂停其在住建部门的相关业务。对违规发布房源信息的机构及从业人员,网信办等涉网监管部门要求删除相关房源信息,或按照要求限制、取消发布主体信息发布权限。网络信息平台未履行核验发布主体和房源信息责任的,网信办等涉网监管部门可根据住建等部门意见,对其依法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华商报记者 陈思存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王莉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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