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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一男子做工砸伤脚卧床5月无收入 司法所寻帮助获赔2万元

安康新闻 二三里资讯 2020-12-07 08:15:30
[摘要]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迎丰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一场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得到成功化解,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近日,在石泉县司法局迎丰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调解下,一场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得到成功化解,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了当地社会和谐稳定。

2020年5月,刘某承包了位于石泉某处公路防护栏工程,临时雇佣当地男子江某担任装卸工,但刚做了几天,江某在卸载货物时被砸伤了右脚,后被送往医院救治。经诊断为右胫骨骨折。

江某住院期间,刘某承担了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出院后江某直到10月右脚才恢复如初。这5个月里,江某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劳动,因为没有收入,遂找到刘某要求赔偿。

刘某认为,自己此前已经承担了江某住院期间的一切费用,现在江某已经伤愈,就算赔偿大不了再给一点营养费,对江某提出的高额索赔要求刘某断然拒绝。但江某却认为,虽然刘某之前是支付了住院医疗包括护理费用,但自己5个月不能干活没有收入,刘某理应负责。

因为双方缠夹不清,当地镇村干部向司法所反映了情况,希望能够得到法律方面的支持。司法所工作人员在了解情况后,立即电话联系了刘某和江某,在征求双方同意后,组织进行了调解。

调解过程中,江某认为自己是5月份住院治疗,做完手术出院后在家休养到10月去医院复查时脚才行动自如、完全康复,5个月因治疗休养没有经济收入,所以刘某要赔偿他5个月误工费、营养费及护理费。刘某对承担江某赔偿费没有异议,但在赔偿相关费用计算标准上,认为江某说的毫无道理,没有依据。

针对双方争论焦点,司法所工作人员耐心的向江某讲解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至24条法律法规对于相关费用的赔偿标准及计算方式,最终双方在司法所工作人员的耐心讲解下,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刘某赔偿江某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共计20000元整,纠纷得到圆满解决。


来源:二三里资讯

编辑:二三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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