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阳县公安局以祝某某合同诈骗案移送山阳县检察院审查起诉,经过审查之后,该院已对祝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向山阳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犯罪嫌疑人祝某某,系山阳县户家垣镇人,其在西安打工期间租住在房东李某某家,房东李某某经营二手车中介生意,祝某某因需要用钱,就产生制作假车辆手续从李某某处骗钱的念头,于是祝某某办理了一套假的车辆产权证和行驶证,并且拿着其手机里存放的别人的一辆德龙自卸车照片给李某某看,骗取李某某信任之后,祝某某与李某某签订了一份车辆买卖协议,合同约定以13.5万元将该车卖给李某某,李某某向祝某某先支付购车款3万元,合同签订后,二人去车管所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祝某某以车辆手续有问题为由无法办理,随后祝某某以各种理由对李某某避而不见,直至李某某报案。
《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犯罪嫌疑人祝某某因一时贪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3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案发后,祝某某悔恨不已,并向李某某退赔经济损失。
通讯员 张玲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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