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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秦帝国之东出》引著作权纠纷 二审:“大秦帝国”名称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2020-12-17 16:49:10
[摘要]12月17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陕西法院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的20件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申请立项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12月17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专题新闻发布会,公布了陕西法院2019年审结的知识产权案件中的20件典型案件,其中包括《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申请立项引发的著作权纠纷。

  在上诉人西安曲江大秦帝国影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秦帝国公司)与被上诉人孙皓晖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中,孙皓晖系《大秦帝国》影视文学剧本和《大秦帝国》小说的著作权人,2010年8月,孙皓晖与国风公司、大秦帝国公司签订《 著作权再许可使用合同》,孙皓晖许可大秦帝国公司独占使用《大秦帝国》小说和影视的电影、电视改编拍摄权,合同有效期至2017年3月18日。2017年3月8日,孙皓晖向大秦帝国公司发函,以合同将到期为由要求大秦帝国公司停止行使涉案作品影视改编拍摄权。2017年3月10日,大秦帝国复函称收到通知函,并表示在合同期满后将另聘人员创作新剧本进行拍摄,不再改编或取材于孙皓晖的同名小说。

  2015年3月,大秦帝国公司向广电总局申报《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立项并获许可,并于2018年9月开始拍摄。该剧为大秦帝国公司拍摄的《大秦帝国》系列剧的第四部,编剧系李梦。孙皓晖以大秦帝国公司侵害其著作权为由提起诉讼。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大秦帝国公司以《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申请立项的权限来源于涉案合同约定,合同有效期内大秦帝国公司尚未拍摄电视剧,故应认定大秦帝国公司在合同期满后未取得孙皓晖授权的情况下以《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申请立项的行为侵害了孙皓晖的著作权。作品名称属于作品的一部分,作品名称是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应根据实际情况区别对待。《大秦帝国》小说和电视剧的推广,使得“大秦帝国”名称在本案中具有了一定的独立性和指向,大秦帝国公司在涉案合同履行期间改编拍摄《大秦帝国》系列电影、电视剧具一定的连续性,大秦帝国公司在涉案合同期满后未取得孙皓晖授权的情况下继续以“大秦帝国”为名称拍摄电视剧的行为亦侵害了孙皓晖的著作权。关于侵权赔偿数额问题,因孙皓晖除律师费用外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损失,结合本案情况,确定大秦帝国公司对孙皓晖不予赔偿。一审法院遂判决:1.大秦帝国公司立即撤回以《大秦帝国之东出》为剧名的立项申请;2.大秦帝国公司立即停止拍摄以“大秦帝国”为名称的影视作品;3.驳回孙皓晖其他诉讼请求。大秦帝国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大秦帝国公司以《大秦帝国之东出》为剧名进行立项申请,是基于行政管理规范要求,且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同意立项,孙皓晖要求大秦帝国公司撤回立项申请的主张在事实上和法律上已无法实现。因“大秦帝国”名称为通用文字,无法完整地表达作者的思想,亦无法体现作者的智力创作,不符合作品的独创性要求,不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且孙皓晖未提交证据证明《大秦帝国之东出》侵犯其改编权及保护作品完整权,故对于孙皓晖关于大秦帝国公司拍摄《大秦帝国之东出》侵犯其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遂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孙皓晖诉讼请求。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关于大秦帝国公司以《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申请立项是否侵害孙皓晖的著作权问题。根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及《电视剧内容管理规定》,申请电视剧题材规划立项,系影视制作机构依据行政管理规范拍摄电视剧的必要程序。本案中大秦帝国公司以《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申请立项,是基于行政管理规范要求,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已同意立项并予公示,该项申请已实施完毕,已经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公示并产生效力,故孙皓晖主张大秦帝国公司撤回该立项申请在事实上和法律上无法实现。

  关于大秦帝国公司拍摄《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是否侵害孙皓晖的著作权问题。孙皓晖主张大秦帝国公司拍摄《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侵犯其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于孙皓晖未提供证据证明大秦帝国公司拍摄《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侵犯其改编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事实,对其该项主张不予支持。孙皓晖还主张其对“大秦帝国”名称享有独立的著作权,大秦帝国公司不能以“大秦帝国”为名称拍摄电视剧。因“大秦帝国”名称中的“大”、“秦”、“帝国”均为通用文字,孙皓晖采用“大秦帝国”作为其小说及剧本等系列作品名称,虽包涵着作者对作品素材、标题名称的分析和提炼,但“大秦帝国”这一字、词组合名称缺乏必要的长度和深度,无法充分、完整表达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或研究成果,也无法体现作者的智力创作,不符合作品独创性的要求,不能构成著作权法规定的“作品”,不是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另外,如果将通用文字、词组或简短组合作为“作品”予以著作权保护,会导致该文字词组被个人垄断,排斥他人再创作同题材的作品,阻碍思想交流和文艺创作,有悖于著作权法的立法本意,对孙皓晖的该项主张亦不予支持。综上,大秦帝国公司以《大秦帝国之东出》电视剧申请立项及拍摄该剧的行为不侵害孙皓晖著作权。

  华商报记者 宁军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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