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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入职2小时猝死家属索赔140万 律师:试工阶段也可进行工伤认定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卿荣波 2021-02-22 19:14:30
[摘要]2020年10月底,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操作工李某伟。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伟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2020年10月底,上海市金山区朱泾镇万枫公路上某防护用品有限公司由于工期紧张,通过松江的一家中介公司,加急招聘了一位操作工李某伟。10月29日晚上22时20分,李某伟办好手续后正式入职到岗。当工作至10月30日凌晨0时25分时,他突然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

  工友发现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约20分钟后,120急救车赶到现场,医护人员对李某伟实施现场抢救,但最终还是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称死者受雇于防护公司,在岗位上猝死,公司于情于理都应为其死亡承当责任,要求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负责人对此表示悲痛与惋惜,但认为李某伟刚到岗仅仅2个小时,扔在“试工阶段”,公司也未安排重体力劳动,是员工身体原因导致悲剧发生,公司没有过错,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对此事件,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朱泾司法所副所长朱文表示,死者与公司的劳动关系已经形成,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可进行工伤认定。最终在调解员的调解下,死者家属愿积极协助公司申请工伤认定,同时公司也一次性支付人道主义补偿款。

  据了解,最终经调解及工伤认定后,社保赔偿约90万,公司人道主义补偿5万。

  2月22日,此事引发热议。

  西安一公司员工说,站在公司角度,入职刚两天就发生这样不幸的事,大概率是没来得及购买社保的。根据《劳动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但是,男子在入职2小时内猝死,是否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因工死亡需要根据证据、鉴定情况进一步认定。任何法律和规定都会遇到极端的情况。

  “这件事给企业也是一个警示。”一家企业的负责人说,入职前加强体检,入职当日立即给员工办理社保,规避风险。

  律师说法:

  北京市安理(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赵媛:以“试工阶段”抗辩不能否认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本案李某办理好入职手续才上岗,说明李某与上海金山朱泾公司已经建立了劳动关系,上海金山朱泾公司以“试工阶段”抗辩不能否认劳动关系。

  另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的规定,本案李某虽然仅入职后2小时突发疾病,但其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如能符合上述抢救时间则应该视同工伤,上海金山朱泾公司是有法律上的义务对李某进行赔偿而非其所称的人道主义赔偿。本案中,上海金山朱泾公司能够积极参加调解并承担赔偿责任体现了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担当。

  北京市京师(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竞之:应考虑员工有没有瞒报自身疾病

  法律之中不存在“试工”的说法,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即开始建立,公司以“试工”为由否认或者淡化劳动关系的观点不能成立。

  这件事情的关键,就在于工伤的验证。若这个男子是因为工伤导致的离世,那么,不用说,公司就应该进行相应的补偿。这和入职多久没有关系。但是,如果是因为自身的身体原因,比如瞒报自身身体疾病、从事不符合自己的承受极限的工种等等问题,那么公司能进行人道补偿也算是很好的了。总而言之一句话,公司不能做冤大头,劳动者也应该得到应有的保护。这才是制度和推行制度合理化全面化最重要的原因。

  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韩朝泽律师:劳动者找工作时应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无论是试用期还是正式入职期间,李某的都可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都可申请工伤认定

  首先,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所以,李某和用人单位之间只要双方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时生效,该劳动合同关系成立并生效,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其次,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再次,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8条规定:“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从以上法律规定可以推断出,李某在“试用期”2个小时之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建议劳动者找工作时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华商报记者 卿荣波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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