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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朋友圈有人高价收购银行卡 俩老乡为挣快钱成了诈骗“帮凶”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宁军 吕华耕 2021-03-05 15:45:03
[摘要]“高价收购银行卡,最高可赚千元!”这样的“好事”听起来是不是很诱人?遇到这样的事,千万要小心别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

  “高价收购银行卡,最高可赚千元!”这样的“好事”听起来是不是很诱人?遇到这样的事,千万要小心别成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

  2019年10月,被害人李某某报警称自己被诈骗,向诈骗人员指定的银行账户转了3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发现该钱款到达指定账户后,经被告人田某某多次转账,进入被告人徐某某名下账户,最终诈骗资金在广东省吴川市广沿路一ATM机上被取走。

  经查,田某某、徐某某在案发前办理了多张银行卡,先后两次赶赴广东省茂名市水东镇与网络诈骗犯罪团伙见面,出售银行卡、U盾、手机卡等支付结算工具,田某某获利1.3万余元,徐某某获利1万余元。2020年7月8日,二人被抓获后,公安机关在其住所又查获大量银行卡、U盾等物品。

  庭审中,被告人田某某称其是在微信朋友圈中看到高价收购银行卡的广告,经询问得知银行卡、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卡、U盾“四件套”可赚1000元,遂与老乡徐某某图一时之利,走上了犯罪道路。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田某某、徐某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银行卡、U盾等支付结算工具,情节严重,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终,判处被告人田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又一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扣押在案的银行卡、U盾等物品依法予以没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之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华商报记者 宁军 通讯员 吕华耕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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