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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日起施行!西安: 危害综合管廊安全最高罚20万元

要闻 三秦都市报 2021-05-26 06:52:36
[摘要]记者了解到,《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实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行为的,最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5月25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关于修改《西安市制定地方性法规条例》的决定。记者了解到,《西安市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条例》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根据《条例》,实施危害综合管廊安全行为的,最高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

  西安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海安介绍,目前,西安已开工建设综合管廊108公里,大多投入运营,随着西安地下综合管廊建设的深入推进,规章阶次较低的不足逐渐表现出来,在权利义务的设置、处罚种类和额度等方面受立法法、行政处罚法限制和制约。

  王海安说,《条例》从规划与建设、运营与管理、法律责任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共五章四十条。规定了城市新区、各类园区、成片开发区域的新建道路应当同步建设综合管廊;老城区结合旧城更新、轨道交通建设、道路改造、地下空间开发等,因地制宜、统筹安排综合管廊建设;在一些管线密集的区域应当优先建设综合管廊。

  《条例》规定了综合管廊设计应当考虑管线接入、引出支线需求,符合入廊管线敷设、增容、运行和维护检修空间要求。规定综合管廊实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在综合管廊地面构筑物的显著位置设置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接受社会监督。

  擅自进入综合管廊罚款五百元至一千元

  王海安介绍,综合管廊是管线的“家”,如何给管线“搬家”、提高综合管廊使用率,《条例》对不同区域的管线作出了分别规定,在已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新敷设的管线和改建、扩建的既有管线,应当按照规划入廊;其他既有管线应当有序迁移至综合管廊。

  记者从《条例》文本里获知,《条例》对于综合管廊运营单位和管线单位,要求建立安全责任制度;对于在综合管廊安全保护范围内进行活动的主体,要求采取专项防护措施;对于单位和个人,作出了“禁止危害综合管廊安全的行为”的规定。

  如擅自占用、损坏综合管廊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在综合管廊内及出入口、通风口、吊装口堆(投)放垃圾、杂物,向综合管廊内倾倒或者排放污水、泥浆等行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覆盖、涂改、移动、损坏综合管廊的安全警示等标志和工程质量责任永久性标牌,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擅自进入综合管廊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本报记者 张艳芳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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