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经营一家砂锅串串店,原告郭某为其供应了两次液化气,总计620元,张某支付了310元。因剩余310元一直未支付,原告诉至西安市未央法院。被告张某到庭后十分气愤,称店铺为合伙经营,与合伙人有一些账目没有核对清楚,剩余310元不应由其支付,并要求法院传唤另一位合伙人到庭。
听完张某的“发泄”,待其情绪平复后,曹英萍法官耐心释法明理,告知被告,与合伙人之间的账目核对是合伙内部事宜,不能对抗原告,最终被告同意向原告支付310元。法官立即通知原告到庭,可原告却不同意,坚持要求法院判决。法官向其说明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最终原告同意调解,被告当庭向原告支付了310元。
通讯员 黄颖 华商报记者 宁军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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