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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公开征求意见 截止至8月18日

滚动新闻 华商网-华商报 作者:李婧 2021-07-21 20:05:17
[摘要]即日起至8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为切实推进违法建设治理工作,规范实施违法建设认定和处置,日前,西安市城管局组织起草了《西安市违法建设分类处置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即日起至8月18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未取得规划许可证应认定为违法建设

  指导意见适用于西安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违法建设。在市政道路、城市绿地、公路、河道、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专门管理区域内的违法建设,遵从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法律、法规确定的该区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置。西安市村镇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由《西安市村镇规划管理规定》确定的该区域的行政主管部门处置。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工程,应认定为违法建设:(一)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二)未依法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三)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四)未按照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五)经批准的临时建设工程,超过批准期限不自行拆除的。

  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可予以整改处罚

  违法建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违法建设符合这两种情形,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可予以整改处罚

  对予以整改处罚的违法建设,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责令限期改正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取得规划许可却不按规划建设需拆除违法建设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应当予以拆除。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影响的;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许可内容修建的;超过许可期限不自行拆除,具有以上情形之一的违法建设,依法应当予以拆除。

  对予以拆除的违法建设,对按期拆除的,可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对违法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具有保障性住房申请资格的违法建筑当事人,其用于居住的违法建筑拆除后无房居住;公益性服务设施配套不足的学校、医院、社区、政务等服务大众需要,不影响近期规划实施且符合消防、公共安全、市容环境等要求的;用于公共卫生、应急抢险、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临时建筑等依法应当拆除的违法建设,由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结合实际具体研判,可予以暂缓拆除。

  快递柜、充电桩等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

  指导意见规定了未明确纳入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调整范围或无需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形。包括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的的候车站点、自助快递柜、公共厕所、24小时自助图书馆、充电桩、微型消防站等城市家具设施;建筑物外立面搭设空调架、非落地遮阳(雨)檐篷、晾衣架、防盗网、太阳能设备、配电箱等设施;居民小区及单位设置的栅栏门(保安门)、门岗、机动车道闸、配电房、配电箱、充电桩等;居民小区内搭设花架、廊架、围栏,放置可移动成品宠物棚、鸽舍等功能性设施。

  这些建设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建筑安全、城市市容、户外广告、物业管理、房屋使用安全、消防安全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置。

  华商报记者 李婧 实习生 杨妍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报社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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