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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今起施行 地方金融组织开展业务要明确“四个不得”

综合新闻 三秦都市报 2022-07-01 06:52:13

  6月30日,省人大常委会新闻发布会召开,《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7月1日起施行。陕西省成为西北第1个、全国第15个出台地方金融法规的省份,也是我省首部地方金融法规。

  “近年来,我省地方金融组织数量和规模增长较快、新型金融业态迅速发展。截至去年年底,全省登记注册的7类地方金融组织706家,资产总计1968.69亿元,提供各类金融服务约2320.44亿元……”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田文平表示,“十四五”时期是陕西高质量发展的关键时期,伴随着共建“一带一路”、新时代推进西部大开发、黄河流域生态保护、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碳达峰碳中和目标等战略深入实施,我省在创新驱动、高端能源化工、现代基础设施、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和乡村振兴等方面储备2000多个重大项目,总投资超过10万亿元,存在着旺盛的融资需求,这也为我省金融业提供了难得的发展机遇。

  “条例分为总则、地方金融组织、发展服务、监督管理、风险防范处置、法律责任和附则共7章62条。”田文平表示,条例规定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坚持服务本地原则,对其业务活动提出“四个不得”:不得超越批准区域和经营范围开展金融业务活动;不得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存款;不得出借、出租或者变相出借、出租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不得非法受托投资、自营或者受托发放贷款。要求地方金融组织应当建立健全法人治理、风险管理、反洗钱等方面的业务规则和管理制度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和风险防范职责。

  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副局长张荣辉表示,《陕西省地方金融条例》的实施厘清了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机构与地方金融监管之间、地方金融监管内部机构的关系,明确建立了权责统一、三级联管的监管体系和统筹协作的监管体制,在地方立法权限范围内和国家授权范围内明确并细化各级、各部门职责权限。“《条例》不仅是一部监管法,也是一部发展法,‘强监管’和‘促发展’并重。”


来源:三秦都市报

编辑:黎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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