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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个罚款事项将取消或调整 事关这些领域

要闻 华商网-华商报 2022-08-14 07:16:26

  为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和调整了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管领域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调整24个罚款事项。这些罚款事项主要集中在与企业和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社会关注度较高的领域,取消和调整的目的是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让企业和群众感受到实实在在的好处。《决定》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取消和调整上述罚款事项,严格执行国务院明确的“三个一律”的清理标准:凡是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一律取消;凡是罚款事项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有违“放管服”改革精神、不利于优化营商环境的,或者有失公允、过罚不当的,一律取消或调整;凡是罚款事项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规范或管理的,一律取消。

  《决定》取消和调整的53个罚款事项,共涉及修改11部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20部部门规章。为了最大限度推进清理成果落地见效,《决定》对修改行政法规、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

  为了保护人民群众和市场主体合法权益,维护行政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决定》强调,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下一步,国务院将继续组织清理其他领域的罚款事项,目前有关工作已经同步开展。

  >>政策解读

  取消或调整53个罚款事项

  出于哪些考虑?如何进行监管?

  近日,司法部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罚款事项的决定》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1.《决定》的内容有哪些,取消和调整多少个罚款事项?

  答:《决定》主要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取消和调整53个罚款事项,其中,取消29个罚款事项,包括公安部1个、交通运输部12个、市场监管总局16个;调整24个罚款事项,包括交通运输部19个、市场监管总局5个。《决定》还明确了这些罚款事项的名称、设定依据、处理决定和替代监管措施。

  二是对相关立法工作提出了明确的时间要求,有关部门要在《决定》印发之日起60日内向国务院报送行政法规修改草案送审稿,并完成部门规章的修改和废止工作,部门规章需要根据修改后的行政法规调整的,要在相关行政法规公布后60日内完成修改和废止工作。

  三是对替代监管措施提出了原则要求,罚款事项取消后,确需制定替代监管措施的,有关部门要依法认真研究,严格落实监管责任,创新和完善监管方法,规范监管程序,提高监管的科学性和精准性,进一步提升监管效能,为推动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2.罚款取消之后,如何进行监管,以避免风险?

  答:《决定》取消29个罚款事项,但取消并不意味着不管了,针对这些事项,《决定》要求有关部门严格落实监管责任。

  一是对于可以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进行事中事后监管的,纳入日常监管,行政机关发现违法行为的,督促违法行为人及时改正,完善管理制度,合法合规经营。

  二是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监管,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适用警告、通报批评等其他种类的行政处罚,从源头上避免重复罚款。

  三是随着科技的进步,对于能够通过数据共享等方式实现管理目的的,由有关行政机关通过信息化手段进行查验和监管,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的负担。

  3.24个罚款事项是怎么调整的,有什么考虑?

  答:调整这24个罚款事项的主要方式是下调罚款数额。落实这些调整措施,要把握三个重点。

  一是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罚款规定要统筹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行业特点、当事人的主观过错及获利情况、违法行为的情节及造成的损害、裁量权的规范、预防作用的发挥等因素,区分情况,分类处理,该严的要严,该轻的要轻。

  二是严格遵守立法权限。法律、行政法规只设定了罚款,而没有规定罚款的具体幅度或者数额的,部门规章可以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作出具体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只对违法行为设定了其他行政处罚,而没有设定罚款的,部门规章不得增设罚款,要严格按照上位法规定执行。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部门规章可以依法在国务院规定的限额内设定罚款。

  三是科学确定罚款数额。对同一违法行为同时设定一定倍数和一定数额罚款的,要加强协调衔接,避免相互冲突。

  4.如何规范罚款的实施?如何确保《决定》真正落实?

  答:《决定》的实施有利于解决实践中的一些突出问题,有利于惠企利民,提升企业和群众获得感,有利于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这里就罚款的实施和《决定》的落实再强调四点。

  一是行政机关要坚持执法为民,罚款不是目的,只是手段。要通过罚款等处罚预防、纠正和惩戒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企业和群众的合法权益,不得违法实施罚款,不得为了罚款而罚款,坚决杜绝逐利执法,严禁下达罚没指标。

  二是行政机关可以根据行政处罚法等在法定幅度外减轻罚款。针对实践中行政机关不愿、不敢适用减轻、从轻处罚规定的情况,2021年修订的行政处罚法将“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修改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删除了“依法”,这也是在引导行政机关可以直接适用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根据具体案情,合理实施行政处罚。

  三是行政机关可以作出不予处罚的决定。有一些违法行为的违法性较弱,违法情节比较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当事人及时改正,尽管也破坏了行政管理秩序,但不必一律给予行政处罚。

  四是加强监督,确保《决定》落实到位。本次清理采取“先决策,后改法”的方式,司法部将按照法定程序推进有关行政法规立法工作,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及时修改和废止部门规章,保证罚款规定按照《决定》要求修改到位,从源头上规范罚款。有关规定修改后,行政机关要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执行,让罚款清理的成果实实在在惠及企业和群众。

  >>专家分析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院长、教授赵鹏:

  清理不合理罚款 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

  清理不合理的罚款事项,其根本目的在于以此为手段,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监管方式改革创新,确保行政机关有效规制经济社会运行中出现的问题,避免不合法、不必要的措施带来的社会成本,推进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建设进程。此次清理中的一些工作思路、做法,有效回应了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值得总结和推广。

  其一,《决定》取消一批违反法定权限和程序设定的罚款事项,在标准化、产品质量这些重叠交叉较多的领域进行清理,并明确了如何制定替代监管措施,其推行将有利于减少法律规定的冲突,推进法律规范体系的协调。

  其二,取消对细微程序性违法的罚款,推动监管体系聚焦实质性风险。在一些情况下,仅对终端产品、服务进行监管是不充分的,法律规范也会从程序性规制的角度出发,对生产经营者提出诸如报告、建立档案、记录等方面的程序性要求。然而,违反这些程序性要求的性质和社会危害程度,在不同的情境下差异较大。对一些涉及公共安全或属于关键控制节点上的程序违法,需要通过罚款来维护监管秩序,防范危险发生。而一些细微的程序违法,就不宜通过罚款来威慑,因为通过行政机关督促整改等方式,就可以达到监管目标。

  这一改革思路更重要的意义还在于,它实质上是要求监管部门避免不分情景、事无巨细地对所有违法行为都予以处罚,甚至以罚代管,而是强调用更加多元、系统的方式来推动企业合规经营,并将有限的执法资源聚焦于真正有社会危害的行为。这种基于风险、更具回应性的监管架构,有助于创造出良好的社会秩序。 据国务院、司法部网站



来源:华商网-华商报

编辑:黎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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