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在中国起步较晚。
在政府采购建立之前,是直接以货币形式向各个预算单位供给经费,再由各预算单位分散采购所需物品,进行自我服务和供给。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政府这样一种花钱方式明显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内在需要了。
1995年,上海率先开始政府采购试点。此后,多地纷纷跟进。1998年底,中央国家机关的试点工作也开启了。
也就是在1998年,国务院根据建立政府采购制度和国际惯例,明确财政部为政府采购的主管部门,履行拟订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能;1999年,财政部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之后又陆续发布了《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品目分类表》、《政府采购运行规程暂行办法》、《政府采购资金财政直接拨付管理暂行办法》、《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等一系列规章制度。
2001年,时任财政部副部长楼继伟在《中国政府采购》杂志首发式上讲话时认为,“到目前,有中国特色的政府采购制度已经初步形成”。
当然,“初步形成”不是我们的终极目标,路还在脚下,我们还在路上。随着经济国际化程度的提高,特别是中国加入WTO等双边与多边国际经济组织的需要,开弓没有回头箭,政府采购制度还必须得继续往前。
2002年6月29日,《政府采购法》出台,并确定于2003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法第四条规定,政府采购工程进行招标投标的,适用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了政府采购采用的方式有: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规定公开招标应作为政府采购的主要采购方式。
另外,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政府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向采购人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非法利益。
应该说,单独立了法,政府采购也自此有了一部专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这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改革已进入了法治化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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