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王嘉)5月28日,省民政厅传来消息,为规范陕西省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简称高龄补贴)发放工作,陕西省民政厅结合实际,在充分调研讨论基础上,研究起草了《陕西省高龄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
征求意见稿明确,凡具有陕西省户籍,年满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补贴。年满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年满80-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100元;年满 90-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200元;年满10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每人每月发放300元。各地可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继续执行已经出台的老年人优待政策。
高龄补贴以老年人户籍、年龄等信息作为发放依据,依申请并经审核确认后发放。即将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可提前1个月预申请高龄补贴,经审核,自到龄当月起开始享受。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自提交申请当月起开始享受。
鼓励老年人通过“陕西民政”微信公众号提出申请。老年人也可持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本》原件,向户籍所在地或省内长期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村(居)民委员会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并在辖区内张榜公示5个工作日。线下申请的,由村(居)民委员会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信息录入陕西省老龄工作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打印《申请登记表》,申请人签字后留存备案。户籍所在地和省内长期居住地不一致需跨行政区域核实的,民政部门要协助做好相关协调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收到村(居)民委员会初审意见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每月10日前,村(居)民委员会在系统确认并更新本辖区高龄老年人新增、去世、变更等数据;每月15日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认本辖区内拟发放人员名单和金额;每月25日前,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当月高龄补贴发放到位。
高龄补贴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实施社会化发放。老年人户籍省内跨县(市、区)迁移的,应在30日内到户籍地村(居)委会办理变更手续,自系统迁出的次月起由迁入地接续发放。户籍迁出陕西省或去世的老年人,高龄补贴从次月起停发。自老年人户籍迁出陕西或去世之日起,超出3个月未停发以及其他原因造成资金多发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督促村(居)民委员会追缴退回。
征求意见稿提到,高龄补贴发放实行动态管理,县级民政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式,原则上每年开展一次复审。享受高龄补贴老年人未按时复审的,经村(居)民委员会核查无法取得联系的,从次月起停发,待取得联系后继续享受,停发期间的补贴予以补发。
从事高龄补贴发放工作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贪污、挪用、扣压、拖欠高龄补贴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老年人或其法定赡养人、扶养人等以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高龄补贴的,经查证属实的,应立即停发并责令退回,纳入个人不良信用记录。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编辑:张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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