订婚时豪掷现金、金条等价值60余万元的彩礼,共同生活短短数日便矛盾爆发,男方一纸诉状将女方及其父母告上法庭。近日,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一审判决女方家庭返还男方彩礼48.7万余元。这起案件引发广泛关注。
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巨额彩礼不仅可能给支付方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也为日后纠纷埋下隐患。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大额赠与,在婚姻目的未能实现时,接收方是否负有返还义务?
巨额彩礼给付后
婚事迅速告吹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获悉,据法院判决书披露,原告吴某与被告周某于2025年2月经人介绍相识,同年3月5日举行订婚仪式。订婚期间,吴某向周某及其父母给付了现金彩礼38.8万元、见面礼6万元、“大打送”钱4万元(在当地婚俗中,打送钱是指男方在订婚宴席上给女方亲属的红包)、打送周某本人25001元以及打送周某亲属17000元,合计现金53万余元。此外,吴某还给付了重100克的金条一根(价值70200元)和金戒指一个(价值3000元)。
订婚后,吴某外出务工,周某则在父母家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2025年4月25日,周某前往吴某工作地共同生活,但仅四天后便因矛盾返回老家。此后,双方未再共同生活,并就退婚及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吴某遂将周某及其父母周某腾、吴某辉共同诉至法院,要求返还全部财物。
庭审中,双方就彩礼范围及分手过错责任产生较大争议。被告周某辩称,见面礼、“大打送”钱及打送亲属的款项属于人情往来和礼节性赠与,不应计入彩礼范围。其同时指出,吴某在交往中隐瞒真实收入及负债情况,且吴某父亲过度干涉二人生活,是导致婚约解除的主要原因,吴某存在重大过错。因此,周某认为仅同意部分返还彩礼的50%。周某的父母则辩称,自己并未实际接收彩礼,不应被列为共同被告承担责任。
法院厘清彩礼范围
酌情返还九成
金溪县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彩礼范围,结合当地习俗,现金彩礼38.8万元、见面礼6万元及打送周某本人其中的10001元,均属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给付,应认定为彩礼。此外,吴某父亲转账给周某的10000元,本质上仍以缔结婚约为目的,同样认定为彩礼。而“大打送”钱及打送亲属的款项,属于人情往来费用且已实际支出,不计入彩礼。吴某转账的5000元工资款,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予以扣减。金条与金戒指属于贵重物品,价值73200元,计入彩礼总额。综上,法院最终认定的彩礼总额为541201元。
其次,关于返还比例。法院认为,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根据相关司法解释,接收彩礼一方依法负有返还义务。尽管双方订婚后发生了关系并短暂共同生活,但共同生活时间不足一月,尚未形成持续、稳定的共同生活状态。综合考虑双方均未举证证明对方存在严重过错,且共同生活时间极短,法院酌定按彩礼总额的90%返还,即487080.9元。
最后,关于被告主体资格。法院指出,给付彩礼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往来,根据本案证据,彩礼系在订婚仪式上交付给周某及其父母,故依据最新司法解释,将周某父母列为共同被告并要求共同承担返还责任,于法有据。据此,金溪县法院作出上述判决,并驳回了吴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婚约解除 彩礼返还 并非简单“一刀切”
婚前给付彩礼是我国的传统婚俗,是男方以结婚为目的基于公序良俗向女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现金及财物,蕴含着两个家庭对“宜其室家”的美好愿望。但近年来,像吴某与周某这样因婚约解除而引发的彩礼纠纷在实践中并非个例。
记者了解到,双方在面临婚约财产返还纠纷中,不管是已办理结婚登记还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在确定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时,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彩礼数额、是否孕育子女、双方过错等多种因素,并非简单地“一刀切”。
案例1
同居一年还没领证
彩礼怎么“退”?
近日,广西河池市天峨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
2021年,小旭(化名)和萌萌(化名)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居一年后计划结婚。2023年1月,小旭携父母及亲友按照习俗携带彩礼前往萌萌家提亲。当月底,双方家庭依农村习俗举办了喜宴,但两人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此后,两人因生活琐事频繁发生争吵。2023年8月,萌萌不辞而别远走他乡,并拉黑了小旭的所有联系方式,双方自此未再联系。分手后,两人在彩礼返还问题上未能达成一致,小旭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萌萌返还各类礼金、微信红包及转账等款项共计14万余元。
小旭认为,他和萌萌只办了喜宴并未登记,因此萌萌应当返还全部彩礼以及两人恋爱期间的微信红包和转账。萌萌辩称,双方共同生活期间,男方存在过错,导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她认为自己在恋爱中付出了感情和时间,故不应退还彩礼。此外,在办喜宴时,她还陪嫁了3.9万余元嫁妆。
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微信红包、转账共计2.2万余元是否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两人从建立恋爱关系到举办婚礼并共同生活期间,有多笔金额不等的转账行为,但均无转账备注或者说明。双方共同生活必然产生生活开支,小旭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对此存在特别约定。因此,小旭要求萌萌返还微信红包及转账,不属于彩礼返还范畴。
法院综合考虑彩礼的实际使用情况、双方过错程度、女方陪嫁物品价值等因素,酌定女方向男方返还彩礼5万元,驳回男方的其他诉讼请求。目前,双方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案例2
婚礼前悔婚 索要6.2万元彩礼
法院:女方需退还彩礼
2022年春节期间,经人介绍,陈某与李某相互认识并交往。同年11月,双方家长协商陈某与李某结婚事宜,陈某同意向李某及其母亲张某支付彩礼6.2万元。随后,两人定于当年12月18日举办婚礼。然而,就在婚礼筹备过程中,双方因结婚照选取、登记时间、婚礼置办等琐事,矛盾不断升级。陈某认为婚姻系“父母包办”,双方缺乏感情基础,且李某态度冷淡,遂提出分手并要求返还彩礼。
由于婚礼最终取消,两人也未登记结婚,李某最初同意退还彩礼,并于2022年12月24日退还陈某1万元。但次日,李某即反悔,称家人已将彩礼用于置办婚礼开销等,不同意返还剩余款项。陈某追讨无果,诉至海南省儋州市人民法院。
一审中,张某承认曾用收到的彩礼偿还了1万元个人债务。儋州法院审理后判决,李某、张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退还陈某彩礼款5.2万元。李某、张某不服,上诉至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海南二中院经审理查明,陈某为了达到结婚的目的,按习俗分两次向李某、张某支付了6.288万元彩礼,除了回礼880元外,李某、张某实际收取陈某及其家人支付的彩礼6.2万元。但在收取彩礼后,双方既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又未共同生活,张某还将彩礼用于偿还债务和其他开销,即陈某及其家人给付彩礼的目的和条件并未达成。
法院认为,该案的情况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扣除李某已退还的1万元外,李某、张某应当将剩余的彩礼5.2万元退还给陈某。李某、张某主张陈某悔婚在前,收到的彩礼已经用于置办婚礼花掉大部分,不应退还5.2万元,于法无据,不予支持。李某、张某主张陈某应当赔偿李某辞职期间的误工费6000元和精神损失费5万元,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解读
法律意义上“彩礼”的界定标准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朱长江介绍,根据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法律意义上的“彩礼”通常指以结婚为目的,按照当地风俗习惯,一方或其家庭成员给付另一方的礼金及贵重财物。如明确标注为“彩礼”“聘金”的大额现金,通常是双方谈婚论嫁阶段,基于结婚目的给付的财物。法院认定彩礼时,会综合考虑财物价值、给付目的、当地习俗、给付时间和方式等因素。若财物以结婚为目的给付,且符合当地婚俗,更可能被认定为彩礼;反之,若为增进感情的日常赠与或小额财物,则不属于彩礼。
彩礼返还的适用情形与比例确定规则
朱长江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若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的,原则上应全额或高比例返还;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法院综合考虑共同生活时间、是否孕育子女、彩礼用途、双方过错等因素,酌情确定返还比例。若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共同生活时间较短(通常指不足一年)且彩礼数额过高,离婚时,法院会根据婚姻存续时间、彩礼使用情况、嫁妆价值、离婚原因等,酌情判决部分返还。若婚前给付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法官应当考虑给付方家庭经济状况、当地生活水平、困难程度等因素,给付方需要证明因给付彩礼导致绝对生活困难,根据证据综合评判。
华商报《法治周刊》专家库成员、北京大成(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韩朝泽表示,在司法实践中,是否返还以及返还比例并非简单的“全有或全无”,法院会综合考量多种因素进行酌情判定,比如是否办理结婚登记,这是最核心的因素;共同生活时间,共同生活时间越长,彩礼消耗越多,婚姻目的在一定程度上已实现,返还比例会相应降低;彩礼的实际用途,若彩礼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开销(如筹备婚礼、日常消费等),则返还基数会扣除该部分;是否孕育子女,若双方已生育子女,因婚姻家庭关系已具实质性内容,返还比例会大幅降低或不予返还;双方的过错程度,虽然法律未明确将“过错”作为返还的法定条件,但在司法实践中,若一方存在明显过错(如欺骗、暴力等)导致婚约解除,法院在酌定返还比例时会予以考虑;当地风俗习惯,法院会结合当地婚俗,区分“彩礼”与一般人情往来。如“大打送”钱、给亲属的红包等,通常不被认定为彩礼。
彩礼返还比例,法院根据上述因素自由裁量,核心在于婚姻的实质内容是否已经实现以及实现的程度。
理性看待彩礼
让婚姻回归本质
“彩礼本是美好姻缘的开始,不应成为幸福路上的绊脚石。”韩朝泽说,让婚姻回归爱与责任的本质,通过相互尊重、理性沟通来经营感情,才是避免纠纷、构筑幸福家庭的坚固基石。
面对彩礼这一传统习俗与现代婚恋观念的碰撞,为预防和减少纠纷,韩朝泽建议,彩礼数额应基于男方家庭的经济状况,避免“天价彩礼”带来沉重的经济负担,为婚后生活埋下隐患。提倡简约、文明的婚嫁风尚;对于大额彩礼,可考虑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其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性质,以及婚约解除时的处理方式。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时,并备注“彩礼”等字样,避免使用难以追踪的现金。
保留好聊天记录、礼单等证据。在婚前给付时,明确哪些是“彩礼”,哪些是恋爱期间的日常赠与(如“520”“1314”红包、节日礼物等)或人情往来。后者通常不被支持返还。一旦发生婚约解除情况,双方应首先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进行协商。若协商无果,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通过诉讼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注意诉讼时效一般为三年。
选择人生伴侣,两情相悦是根本。双方家庭要考虑对方的经济基础,不要盲目攀比,将彩礼作为婚姻的筹码,为本该神圣的婚姻增添不和谐音符,不仅为婚姻稳定埋下隐患,还会导致因婚返贫等不良后果。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于震
编辑:张佳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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