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烊千玺被AI短剧“换脸”一事引发广泛关注。
4月6日,红果短剧发布《关于持续治理AI短剧素材违规使用行为的公告》,其中提到“违规使用演员形象”的典型案例。红果短剧称,发现短剧某角色AI生成形象与某演员形象高度相似,且出品方未按照平台要求提供相关素材合规使用证据,按平台治理规则对该剧进行下架处理。
除了上述“违规使用演员形象”,红果短剧还曝光了三类典型违规案例:一是擅自使用大众熟知的卡通形象,相关作品因无法提供合法授权证明被下架;二是违规使用AI品牌形象与商标标识,涉事剧集两季内容均作下架处理;三是盗用游戏原创角色形象,在人物设定等方面高度相似的作品被依规下架。
红果短剧表示,将持续强化内容审核与追责机制,对于情节严重、反复违规的内容及出品方,依法依规采取下架、封禁、终止合作乃至法律追责等措施,坚决维护版权方与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红果短剧称,针对近期AI短剧素材违规使用问题频发的情况,平台专项开展集中治理。目前已完成1.5万部作品的全面核查,依规处置违规作品670部。
>>新闻背景
多部短剧AI角色撞脸易烊千玺 连声音也相似
此前多位网友发帖反映,一短剧平台上多部AI短剧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AI合成技术盗用艺人易烊千玺的肖像及声音。
有网友上传的视频画面显示,一部名为《午夜公车:她捉诡超凶的!》的短剧中,出现了一名与易烊千玺肖像极为相似的演员,声音也高度相似。
网友发帖截图在相关帖文评论区,多部短剧也被网友指出使用了相似手法,同样涉嫌盗用易烊千玺的肖像,其中一部名为《骗我投个好胎?行,你们别后悔》的短剧热度值接近7500万。
上述几部短剧均为AI生成短剧。截至发稿时,上述两部短剧已从红果短剧平台下架。
对于被侵权一事,4月5日,易烊千玺工作室发布声明称:易烊千玺未曾参演相关剧集,也未授权第三方将其肖像等进行AI合成。已就前述侵权行为委请律师开展维权工作,将持续关注侵权行为并随时进行证据保全及诉讼评估。
>>律师观点
若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 当承担帮助侵权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民法典》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规定。此外,《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提供和使用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应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得侵害他人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
付建认为,未经本人同意,短剧方利用AI生成他人肖像,利用他人声音,属于侵权行为。易烊千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删除内容、赔礼道歉、消除影响、赔偿损失。若平台未尽到审核义务,明知或应知侵权而未制止,则构成帮助侵权,须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并可能被监管部门责令改正、罚款、暂停服务等。平台在接到侵权举报后,依法应及时下架、屏蔽相关侵权作品。
>>官方声音
针对AI侵权乱象频发 中广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发声明
梳理媒体报道,多位演员曾是“AI换脸”的受害者。
此前,曾有网友在社交平台反映,自己观看的多部短剧里,部分演员的面部形象与演员肖战高度相似;其中名为《京华风云》的短剧,不仅演员面容酷似肖战,就连剧中服装造型,也与肖战在其主演的电视剧《藏海传》中的扮相高度重合。
而演员成毅也曾遭遇“AI换脸”,其面部形象被擅自用于短剧和短视频创作,此事一度引发粉丝联名抗议。
此外,演员薛凯琪曾发布“严正声明”,抵制“用AI换脸制作不雅视频”的行为;演员王劲松、温峥嵘等人也曾就“利用AI虚假代言”的现象发声……
4月2日,中国广播电视社会组织联合会演员委员会发布严正声明,直指当前AI换脸合成、声纹克隆复刻、影视素材魔改、擅自抓取演员影像声频用于AI模型训练等侵权乱象,明确划出法律与行业底线,为饱受困扰的演艺从业者维权撑腰,也为AI技术在影视行业的不规范应用敲响警钟。
>>相关案例
短剧“换脸”迪丽热巴 法院认定构成肖像权侵权
3月20日,北京互联网法院通报一起因AI换脸短剧“神似”知名演员而引发网络热议的肖像权纠纷案。
此案原告为国内某知名演员(迪丽热巴),该演员发现被告A公司制作并发布的短剧中,通过AI换脸技术将其肖像拼接至剧中角色面部,相关话题在多个社交平台引发讨论,大量网络用户误认为原告参与了该剧。与此同时,被告B公司在其运营的视频账号上线涉案短剧。
原告认为,A公司在未经同意或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制作、使用并公开其肖像,B公司未经授权播放含有其肖像的短剧,且营利目的明显,均侵害其肖像权,请求判令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A公司辩称,涉案形象系通过AI生成,未输入与原告相关指令,也难以预见生成形象会与原告产生关联;争议片段时长较短,接到侵权通知后已及时下架修改,不构成侵权。B公司则表示,其系通过合法授权取得涉案短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非制作方,不存在主观侵权故意。
法院查明,涉案短剧共44集、总时长约90分钟,其中两个片段使用AI换脸技术,换脸后的演员面部与原告外貌具有一定相似度。社交平台上出现“短剧疑似AI换脸某演员”等话题,大量网络用户讨论并质疑该剧使用了原告的肖像。A公司虽提交创作过程说明,但未能按法庭要求复现换脸过程,其证据未被采信。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肖像的可识别性并不要求侵权形象与本人完全一致,只要一般公众或特定群体能够识别,即可认定使用了特定自然人的肖像。经比对,涉案片段人物在面部轮廓、五官特征等方面与原告高度相似,公众能够将其识别为原告。A公司作为专业制作方,对相关风险具有基本判断能力,在未取得许可情况下仍发布相关内容,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B公司在涉案短剧时长较短、争议形象具有一定知名度和辨识度的情况下,未履行合理审查义务即予以发布,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A公司、B公司分别在其运营的涉案视频账号向原告发布书面致歉声明并赔偿经济损失。
>>媒体评论
AI时代,如何打赢人脸保护战?
4月5日凌晨,易烊千玺工作室因AI剧集“盗脸”一事发声维权。现今,不仅是明星,不少普通人也曾沦为AI“盗脸”受害者。
在AI生成内容的产业链里,普通人的面孔,已经成为一种可以被低成本采集、加工和变现的“原料”,而这个过程,既不需要征得本人同意,也几乎不需要承担实质性的法律风险。
面孔不同于其他任何被侵权的客体。财产可以赔偿,声誉经过漫长的周期或许可以部分修复。但一张已经进入某个模型权重的脸,无法被召回。
当一张脸被AI提取、重组、并被强行赋予一个人从未认可的人格与行为,发生的不只是形象侵权,而是一种自我的割裂。这种伤害的特殊性在于,它无法简单折算为经济损失。一个角色被丑化、一张脸被恶意使用,其心理代价可能远超任何法院判决所能核定的赔偿数字。同时,AI合成内容泛滥引发的“说谎者红利”,还会让人们质疑所有数字影像,受害者的真实内容也可能被视作伪造,使其失去数字空间的“可信主体”身份。
对于普通人来说,发现疑似侵权时,要第一时间,录屏、截图,用时间戳或区块链存证工具固定证据。
当然,平台不能仅仅止于“收到投诉再处理”。该事件中,红果短剧在声明中坦承,AI生成内容的素材识别难度“迅速增大”,审核技术跟不上内容生产速度。这句话虽然是实话,但也恰恰说明,平台被动响应的模式已经系统性地失灵。
如果平台有能力做算法推荐、有能力做付费分账,就应当有能力在内容上线前完成基本的肖像比对核查,有能力要求上传方提供可追溯的素材授权链条,有能力对AI生成内容强制标注并建立溯源档案。
技术上并非做不到,而是商业优先级让企业不够重视。当一部侵权短剧的分账收益远大于下架损失,平台就没有足够的动力主动让片方付出代价。要改变这一点,需要把主动审核义务写进平台的合规要求。 综合极目、红星新闻等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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