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中国教育法体系构建暨教育法典建议稿研讨会在京展开。这场研讨会由教育法典编纂课题组主办,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中国政法大学教育法研究中心承办。
来自全国高校、科研机构的数十位权威专家学者,围绕《教育法典专家建议稿》的框架结构、制度设计与条文表述展开讨论,提出了具有针对性和可行性的完善建议。
教育法典的编纂工作于2023年11月由教育部正式启动,马怀德担任课题组总负责人。目前,教育法典编纂已纳入《教育强国建设规划纲要》,并被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列为重点研究方向,其成熟度、共识度、制度基础均优于其他领域法典,教育法典有望成为继民法典、生态环境法典之后的第三部国家法典。
总则与分则的结构有待优化
研讨会召开之际,教育法典编纂已从理论探讨迈入文本成型阶段,《教育法典专家建议稿》初步搭建起了教育法典的“毛坯房”。但与会专家直言,当前900余条的建议稿在体系结构上仍有较大提升空间。
“总则与分则存在内容重叠,特别是在基础教育部分。”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任海涛在发言中指出,关于教师、学生、学校等主体的规定,在总则与分则中多处重复。他坦言,撰写分则的老师对总则条款不够熟悉,“很可能就是把总则的内容在分则中又重复了”。
西北政法大学行政法学院教授刘璞也发现,总编与分编之间、各分编内部存在大量重复条款,如教育奖励、教育监督、教育评价等内容交叉出现。她建议通过提取“体系公因式”方式精简整合,同时明确各分编应聚焦现阶段核心矛盾:“学前教育重在安全与防小学化,义务教育突出‘双减’与防欺凌,高等教育需厘清学术权、行政权与民主管理权的边界。”
“教育法典和生态环境法典一样,属于领域法的法典化。”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研究院教授王万华指出,当前编纂工作“部门法法典化的思路色彩太浓”,应转向功能主义路径,立足国家教育战略目标与教育自身规律。她建议,总则编不应机械套用“提取公因式”技术,“如果你把公因式提取过多,分则就会是残缺的”。
中国人民大学校长、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主任、教育法典编纂课题组总负责人马怀德表示,当前建议稿中教师的权利义务、学生的权利义务、学校管理体制、法律责任等内容存在多处重复。“能够体现在总则部分的就放在总则部分,能体现在通则或一般规定的就放在一般规定,完全重复的条文全部删掉。”他强调,应该确保法典不重复、不矛盾。
教育数字化条款的细化空间
人工智能正加速融入教育,多位专家对法典的“适应性”表示关注。
“当前法典关于教育数字化的条款过于宏观抽象。”任海涛表示,建议稿中有关教育数据权属、知情同意、责任划分三大核心问题尚未厘清。他以教育数据采集为例,强调平台开发者、学校、学生及家长多方权益交织,“原始数据经算法加工形成高价值衍生数据后,其所有权、归属尚无法律界定”。
中国教育科学研究院研究员马雷军提醒,数字教育不宜过度细化写入法典。“教育立法强调稳定性,而数字技术对教育体制的影响尚处探索阶段。”他主张以原则性条款作方向指引,具体规则交由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动态调整。
云南师范大学法学与社会学院管华教授进一步提出,教育法典须系统融入“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国家战略,同时关注“科研自由”在现行教育法律体系中长期被弱化的问题。
法律责任单独成编与内容补充
研讨会上,多位专家建议:“法律责任”应该单独成编。
法典各编内容须与法律责任部分形成有效衔接。“有时设计行为模式时会忽略法律后果,专门负责法律责任的编写者也可能忽略前面的行为规则。”马怀德要求,在条款类型选择上,确定性条款优先,转致性条款和授权性条款分别用于不同情形,以此共同构成完备的规则体系。
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杨伟东强调,教育法典编纂必须厘清外在体系与内在体系。外在体系指教育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定位,内在体系则聚焦法典内部结构。他特别指出,法律责任不宜分散在各编,“应当有专门的一编”,可参考生态环境法典的经验,“先做一般性的规定,然后再针对性地把现在分散的整合而来”。
管华以高校人事管理为例,指出高校聘用合同中约定的解约条款与劳动合同法存在冲突,法院受理标准不一,折射出教育领域特别法缺位的困境。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主张,教育法典应构建“1+X+Y+Z”多层次规范体系——1部教育法典为统领,X部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教育领域单行法律,Y部行政法规,Z部部门及地方规章。“教育法典想完全的面面俱到是不可能的”,而应“确立最重要的基本制度”,并“提供链接”,为单行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制定设置授权依据。
在体系覆盖上,专家们指出当前草案存在多处空白。安徽大学原副校长程雁雷教授建议,专门教育应统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的相关制度,以“教育矫治+能力发展”双轨理念重构其法律定位。她还提出,应将学前教育纳入义务教育范畴,推动高中阶段延伸或学制重构,“通过立法刚性替代碎片化政策调整”。
马怀德则列出需要补充的内容清单:大中小学思政教育缺乏系统性安排,美育尚未确立底线要求,校园安全中的学生心理健康条款体现不足,救济制度在不同教育阶段的共性内容也需在总则或适当地方体现。 据澎湃新闻
编辑:唐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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